名山农场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附录
一、文献
名山农场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1986年)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含职工家庭林场、牧场、渔场及其他生产专业户,下同),是一项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谋远虑的重大措施。为加快改革的步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国农垦工作会议和管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性质与原则
1.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生产经营集体,是自主经营,固定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矿产等资源,属于国有,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后,农场可将上述资源长期承包固定给家庭农场使用。
3.职工家庭农场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4.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单位,负责执行国家计划、政策、法令的责任,在经济关系上执行合同制,双方都受合同的制约,履行上交利税的义务,交够国家和企业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5.原生产队改为管理服务队,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代农场签订各种经济合同。职工家庭农场在行政上隶属管理服务队领导。
6.大力提倡、扶植职工个人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离土不离场,搞家庭自营经济,对于不占用农场资金、资源及设备的在上交利税上给予优惠照顾。
二、形式 规模及土地划分
1.形 式
职工家庭农场以家庭(独户)为主要形式,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挂户经营。
职工家庭农场可申请购买农场的各种农机具、设备或外购农机具。
提倡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职工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兴办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或从事运输、服务、商业、手工业、加工业等,成立各种专业户。
鼓励职工家庭农场搞开发性生产,凡国营农场未开发的荒山、荒地、草原、水面等,职工均可自筹资金,在农场指定的地点进行开发,并给予优惠,3年内不收资金占用费。
机关、场直干部、工人可到生产队办家庭农场。
2.规 模
职工家庭农场的规模可大可小。要根据本单位的土地、劳动力及个人经营水平、机械化程度,由各队自己决定。
对于不占用耕地的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及其他专业户,可根据生产经营能力自定规模。
3.土地划分
(1)拥有较多机械设备的家庭农场,按拖拉机台数配备土地, 每台中型拖拉机可划给土地450~700亩(不再按人口分地),胶轮、收割机可以根据本队情况适当划给土地。
(2)一般职工家庭农场一个职工可划给土地30亩,非职工劳动力每人 20亩,非劳动力人口每人10亩左右。
(3)对于一、十一、十六、十八、十九队由于人多地少, 可按一般家庭农场分配土地,机械设备可不配套出售,各户互助换工。
(4)为鼓励畜牧业的发展,对家庭牧场按其经营规模划给一定的饲料地。
(5)划分土地时应先分给一般职工家庭农场,然后再分给机械户家庭农场, 并应留一定数量的机动地(5%)由管理服务队掌握按规定交费(不得固定给任何职工家庭农场)。
土地要尽可能做到好坏搭配,为便于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在地号分配时,各单位可由干部、工人充分讨论研究,定出土地划分方案。
(6)为大力扶持职工家庭经济的发展, 各单位可把职工住宅区周围的部分土地划给各个职工家庭,发展职工庭院经济,增加职工收入,这部分土地不收占用费,职工按统一规划自建住房时,收回这部分土地。庭院经济可按各户人口分配,一般3口人以下的每户1.5亩,4~6口人的2亩,7口人以上的2.5亩(含自留地)。
三、生产资料
1.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要保持长期稳定,固定15年不变,其子女有经营使用的继承权。
2.职工家庭农场的各种国有自然资源,不准变卖或出租,不准破坏原有的水利工程、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对于因故不能继续经营者可交回农场,或经管理服务队同意后按原合同进行转让。
3.农场的各种农机具、设备、生产用房和职工住房作价卖给本场职工家庭农场或个人,产权归己。
所售价款,由农场规定还款年际,提前付款者给予优惠,超期付款者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四、资 金
职工家庭农场的各种资金以自筹为主,不再预借生活费,资金不足时,可从银行贷款或向农场借款。农场只限于借给肥料、农药、油料、种子款,并要按银行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期限为一年,必须按期还款,过期加收占用费10%。
职工家庭农场向农场借款通过管理服务队办理。
五、利税费上交标准
1.上交农场的费用一定4年不变,全场平均每年每亩耕地上交农场9元 2角。其中:场管费每亩0.50元,职工退休费每亩1.10元,工会经费每亩0.20元,社会救济费每亩0.25元,职教费每亩0.15元,土地占用费平均每亩7元。
2.队收队支的费用:上交费分住院医疗费每亩0.40元,队管费每个管理人员提取管理费2 000元,按土地面积均摊。
3.家庭农场自己负担的费用:农业税由家庭农场自己负担,资金占用费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职工家庭农场不上交粮油倒挂费,也不享受平价粮油。
4.土地占用费:根据地理条件、土壤肥力和土壤结构,以各管理服务队为单位将土地划分为三个类型:一类土地每亩上交9元,二类土地每亩上交7元,三类土地每亩上交5元。
各单位内部土地条件不同,也可以自行分等定出交纳土地占用费的标准,但总的占用费不得少于场核定的上交指标。
5.由于职工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同,生产方式也不同,各单位在核定占用费的基础上,机械户家庭农场每亩土地增加一元,一般家庭农场每亩土地降低一元。
6.进行开发性生产,如占用山林、草原、水面、开荒的,三年内不交纳占用费,从第四年起收费(标准另定)。
7.按规定按期交纳利、税,是各家庭农场的义务。不准拖欠,逾期不交每月要交纳6%的滞纳金。
六、计划指标 产品处理
1.计划指标:分别由面粉厂、食品厂、淀粉厂、畜牧公司等有关生产厂(队)及公司提出,农场下达到管理服务队,队以经济合同形式予以落实到各家庭农场,要保证计划指标和经济合同实施,不得侵犯。
2.计划产品的上交:一律按国家价格由生产队(公司)按计划收购。如完不成计划产品上交任务,要按欠交的数额补交平价与场内议价的差额。
3.超计划或计划外的各种产品,各家庭农场有权自行处理。
七、权利和义务
职工家庭农场享有下列权利:
1.在保证完成上交农场指标的前提下,有权确定各种生产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2.可以进行农副产品加工;
3.有权处理超计划合同外的产品;
4.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购所有生产资料和物资;
5.自行确定劳动分工和劳动合同,决定内部分配;
6.可以雇请帮工,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定报酬;
7.对外实行劳动力联合,技术转让;
8.有权在银行申请开户,申请贷款;
9.可以对外投资,联合兴办各类企业和事业;
10.有权与农场内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
职工家庭农场承担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2.执行国家计划、政策和法令,遵守农场规章制度;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4.认真履行经济合同,保证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及各项费用;
5.按要求向农场提供核算和统计资料;
6.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完成农场下达的义务工任务;
7.家庭农场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年承担15个义务工,由管理服务队组织进行绿化造林、道路维修、民兵训练及其他公共福利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合同与证书的审批及管理
1.农场将几项主要产品的上交数量和按规定应上交的各种利税费指标以文件形式下发,队长根据场下达指标,加上队收队支费用,以合同形式,落实到各家庭农场。
2.各家庭农场的承包合同,由家庭农场场长同管理服务队队长签订,承担经济责任,合同证书由管理服务队办理存档。
3.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共同信守,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农场各专业服务公司,可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同家庭农场签订各种服务合同,应努力提高对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质量。
5.成立职工家庭农场由个人申请,管理服务队审查,报农场批准,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可凭《证书》在银行申请开户,申请贷款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执照。
6.对于严重违反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家庭农场,由农场收回《证书》,令其停止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缴销《证书》。
九、机械户家庭农场场长条件及内部管理
机械户家庭农场场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
2.有一定文化程度(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
3.有比较丰富的生产经验,懂得农业、机务技术;
4.能经营,会管理;
5.能团结人,作风民主
家庭农场的内部管理:
1.有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生产管理制度、机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勤等制度。
2.实行计划管理,要编制作物种植、技术措施、资金收支等计划,以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计划任务。
3.要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有一名兼职核算员,规模大的家庭农场应有兼职会计、统计、出纳,用农场统一印发的简易账表,登记会计账目,按要求向管理服务队填报会计、统计报表。
4.职工家庭农场内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十、职工待遇
1.家庭农场中的国家职工,其职工身份不变,工资级别保留,工龄连续计算,调动工作时,按现实工资等级介绍,国家统一调资时,按规定调资。
2.家庭农场的职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3.家庭农场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住院医疗费职工报销80%,自己负担20%,供养直系亲属报销药费的40%,自己负担60%,非住院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4.家庭农场职工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吸收为家庭农场合同工,由农场劳资科审批,从合同批准之日起计算工龄,享受职工待遇。
5.1984年前工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一切费用由场负担。
6.家庭农场职工及供养的直系新属死亡时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划生育待遇、照顾老职工待遇(50岁以上解放前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地区津贴的70%,1949年10月 1日至1952年底参加工作的给30%),1949年前工伤待遇按规定执行,费用队收队支,搞合作劳保。
7.农场对家庭农场职工停发工资、附加工资、地区津贴、取暖费、粮煤补贴、副食品补贴、冬菜补助费、食品保健费、女职工卫生费及劳动保护用品,取消病假、婚假、丧假及探亲假待遇。
十一、管理服务队的性质 编制及任务
1.管理服务队隶属于农场直接领导,是农场的一级管理机构,除生产指挥权外,其余权力不变。
2.管理服务队编制:设队长一人,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一人,技术副队长一人,会计一人,出纳统计一人。
3.管理服务队的主要职责:队长、支部书记、技术副队长是该队的行政、党务、企业、事业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
(1)负责党政和社会性事务的领导、组织工作;
(2)在经济上同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并报场备案;
(3)监督各家庭农场执行国家计划,按时交纳利税费;
(4)协调各家庭农场之间互助协作、 催办各有关服务单位对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5)有权召开全队职工大会、居民会议,传达上级文件、 会议内容或讨论队内重大事宜;
(6)订立队规民约;
(7)维护场内资源,保护公共设施, 督促各家庭农场完成指令性计划,组织集资兴办队办工业;
(8)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9)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措施;
(10)对违法乱纪者,依据国家条令在行政可以进行处罚。
会计、出纳的主要任务:
(1)组织、投放、回收资金;
(2)催办各家庭农场按期交纳利税;
(3)在银行开户,直接办理贷款业务;
(4)办理各家庭农场的贷款和往来结算业务;
(5)做好各家庭农场的会计业务辅导;
(6)给队长当好参谋助手,协助队长拟定家庭农场的承包合同;
(7)向上级业务部门提供会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