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农场工 商 副业放开经营办法
名山农场工 商 副业放开经营办法
名山农场工 商 副业放开经营办法
(1986年)
一、放开的原则和办法
根据宝局党字〔198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具体情况,对各公司、修配厂、食品厂、木材厂、面粉厂、砖瓦厂、林业站、商店、招待所、淀粉厂等单位一律实行放开经营。
放开经营的单位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实行全民所有,集体和个体经营,独立核算,定额上交,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定额上交按职工人数年初一次性核定,每人每年交农场 225.40元,其中包括福利费30.40元,场管理费80元,退休经费100元,工会经费15元,利润指标按纯收益的10%按月上交农场。纯收益等于全年总收入减去总支出(总支出不含个人所得收入部分)。农场与单位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
二、机构设置与干部制度
在不改变农场对单位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就地放开经营。厂长由委任制逐步过渡到民主选举任期制或招聘任期制。放开经营单位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本着厂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厂长组阁,组阁人员报组织部备案。
厂长及其他管理干部的任期一般可定 2年。干部要规定明确的责任,经济利益和职权范围,在任职期间完不成所规定的经济指标可以罢免,罢免权按任职的隶属关系和权限审批。
三、用工办法 工资制度及其待遇
放开经营单位的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可按生产周期或年度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放开单位的工人招收原则上应就地组织,对于必要的生产及技术人员也可对外招聘。
工人调动由单位之间协商,持协议书到劳资部门经场领导批准后,办理调转手续。
对于放开经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形式,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自由选择。一般可比照下列几种办法执行:(1)分工制;(2)计件或产量工资制;(3)岗位工资制;(4)浮动工资制等等。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一律由本单位资金解决,不须报劳资部门审批。干部工资不得超出农场规定。
执行合同制以后,保留职工身份,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原享受的其他待遇有否由放开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原则是上交什么费用就享受什么待遇,医疗待遇按1985年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工伤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确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一般性轻伤,其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单位确定困难的,可比照下列办法执行,按伤势轻重划分三个等级,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50%、40%,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对于放开前遗留的同类情况也可按上述办法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的升级、就业、转正、子女顶替等项工作仍按国家的统一标准履行手续。
放开经营单位都要与各车间、组、户鉴订经济合同,明确规定生产、利润、工资及分配形式,有关福利、保险待遇、权利及义务等项目。对完不成合同所规定各项任务的,可以辞退,辞退权限可按任用隶属关系审批。
四、分离人员的安排
放开经营单位的工人执行合同制以后,对于非固定岗位的人员做如下安排:
1.自谋生产出路,兴办商、饮、服务行业或家庭小工厂、小畜牧场,上交利税办法按同行业标准执行。
2.职工年固定上交场间接费 300元,可以办理停薪留职,自由经营,对于不享任何待遇的职工可以办理退职退场。由劳资科办理审批手续。
3.对于既无固定岗位工作,又不能开辟生产门路的职工,由个人提出申请,农场与农业生产单位协商,划拨适当的土地耕种,利税上交与土地管理权在土地所有单位。
4.对于老弱病残,不能参加承包及其他生产项目的职工(含干部),是否给予适当的照顾,由放开经营单位自己确定。
五、资金管理
1.固定资金。对放开经营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或以1984年决算为准),固定资产可以变卖给集体、个体经营者。变卖权在农场,价格双方议定。对于大型的机械、设备、厂房等变卖有困难的可以租赁给放开经营单位,产权在农场。租用的付租金。借用的照拿折旧交农场。要提取大修理基金,交由单位使用。
2.流动资金(产)。放开经营单位的流动资金(产),也要进行全面清理(含债权、债务),核实造册。流动资金核准后,按其现有生产规模,由农场规定流动资金限额,作为贷款的基数,按银行利率付息,拨给入户经营单位使用,其超额部分的流动资金农场收回,不足部分单位自行贷款解决。
3.放开经营单位仍是一级经济核算单位,但随着企业经营形式的改变,其核算的职能也要随着内容改变而改变。放开后,农场、工厂、公司和集体、个人与集体之间形成了农场内部多层次经济结构并存着各自的经济利益,互相间的经济往来只存在结算关系,不存在平调权和承担不合理摊派的义务。
放开经营后,农场的供销渠道不作大的改变,各单位的供、产、销全过程原则上自己安排解决,可以与各专业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可以自行采购和销售。放开后,各单位都要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质量、价格方面都要有明确规定,防止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以致影响厂方信誉。
4.鼓励工人和企业合资经营或带资入股。
六、权利和义务
对于放开经营单位要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1.有组阁权;
2.有内部中层干部任免权;
3.有机构设置权;
4.有建议录用或辞退合同工人及招聘技术人员权;
5.有奖励惩罚与行政处分权;
6.有资金使用和提取厂长基金权;
7.有供产销及内包外联决策权;
8.有拒绝不合理摊派和平调权;
9.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权;
10.有制定厂规厂法权。
车间、班组和个人有如下权利:
1.合同终止权(完成一个生产周期);
2.按合同规定申辩权;
3.拒绝不合理摊派和平调权;
4.联合经营或生产合作权;
5.技术革新权;
6.民主选举领导权。
放开经营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有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营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完成国家计划和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上交指标;
3.积极参加救灾抢险,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环保规定,进行文明生产,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树立共产主义新风尚。
4.每一职工每年负担15个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