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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农场干部管理方案

名山农场干部管理方案



                     (2000年)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造就一支有朝气的,勇于创新的干部队伍,结合我场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干部管理改革方案。
  一、干部选用
  (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按“四化”标准选用干部,要做好清除“三种人”工作,免除不适应“四化”的干部,破格把那些文化水平较高、专业知识丰富、能打开局面的同志提到关键性岗位上来。
  (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改变原干部任免制为选举聘用制,各级各类干部通过这次改革,一律重新聘用(包括选举、招聘和委任),按事设人,未被聘用的干部保留级别,原职务废除。
  (三)干部由党政分管,党群干部由党委讨论决定,行政干部由场长提名。
  (四)下放人事权,今后机关科室、公司、基层单位人权下放,科室领导、党群口的由书记提名党委任命,行政口的由场长选聘,行政任命,科员由科室领导提名,场长选聘,行政任命。公司经理、厂长、管理服务队队长由场长聘任,副职及其他管理人员由经理、厂长、队长选聘,行政任命。
  (五)实行干部任期合同制,各级干部都可以自荐、应聘、申请承包或自谋职业,在场内允许人才流动,干部的岗位确定后,均实行任期合同制,合同期为 2年,不管原来是干部或是工人,都可应聘担任干部职务。在合同期内按干部待遇,享受职务报酬,并按合同要求负经济责任,合同期满可继续签订合同连任或恢复级别,另行应聘或自谋职业。
  二、干部管理
  (一)坚持管干部和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工作涉及到哪一级,干部做到哪一级。
  (二)任职干部必须接受管理部门的考核、调动。任职过程中,如不胜任或者犯了错误,主管部门有权教育、查处,直至罢免。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任免名单要报场组织部备案。上级对下级自行管理的干部有权检查,对任免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对犯错误的干部有权立案处理,上级可根据工人需要,统一配备各单位的干部。
  (四)各单位选送学习、进修的在职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报组织部和职教办审批,其工资和学杂费等,凡属改革前由场批准学习的由场统一管理,代培人员毕业后应回场工作。如自行要求离场者(代培2年以下者8年内离场,2年以上者 10年内离场,不包括代培时间),要交回人培费。今后各单位选送外出学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机关的机构和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不能随意增设、扩编。
  (六)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安排,仍由原单位负责,人员管理上实行农场和单位双重负责。
  (七)按照专业要求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级干部有职有权,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有全责,除违犯原则,上级一般不予干涉。
  三、干部的奖罚
  (一)立章法,明军令,各级干部都要建立《责任状》,做到责任明确,指标到人,措施得当,公布于众。
  (二)《责任状》的利润指标分为计划线和重奖线二道杠,实现重奖线, 发给资金1 000~5 000元(场长可发1万元)。完不成计划线实行挂账,干部要负经济责任,不得发奖金,并要扣除职务工资, 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或出现经营亏损,将分别情况给予罚款、记过或免处分(具体规定另定)。
  (三)在岗干部实行职务薪金,标准如下
  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工资125元,副书记、副场长工资120元,正科职务工资 115元,副科职务(队长、书记)工资105元,农牧队副队长工资 95元。其他队长(含会计、出纳)和科员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但不得超过95元,保留原工资,病、事假超过一个月,不得向上浮动一级,外出学习在半年以上,取消职务工资,仍享受原工资待遇。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待遇和边疆津贴按总局14号文件办,职务薪金要和各项职权相结合,如固定上交完成职务工资,少完成多少按比例递减。如不担任职务恢复原工资标准,各经济实体的职务报酬应同企业经营成果结合,参照行政人员标准,自行拟定,经职工民主大会通过,并报场备案。
  四、在改革中对未被聘的干部的安排
  未被选聘的干部列为待遇人员管理,原则上返回生产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一)返回生产岗位实行承包家庭农场或另行应聘担任其他职务。
  (二)对离岗后无职业,无任何经济收入者,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男53~55岁,女43~45岁者,发给生活补助费,在原工资基础上第一年发 80%,第二年发70%,第三年发60%,男56岁,女46岁以上者按退休待遇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