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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农场公房变卖办法

名山农场公房变卖办法



                 (198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要积极研究改革现行住房制度的指示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家属自力更生管理、维修住房的积极性,彻底改革过去单纯由公家包建包修住房的做法,对今后职工住房的管理和建造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职工住房管理的原则
  今后农场不再投资建造职工住房:改建商品房,自由买卖。职工住房实行自建公助,建房要由本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对现有住房一律廉价卖给住户,五保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现有房屋变卖的规定
  1.作价原则:按使用年限合理降价,为适当平衡及解决条件的差别,统一规定以下价格:
  买后做住房的,砖瓦结构每平方米的基础价42元,按使用年限降价,即1975~1984年每年每平方米降价 10元,1974年以前每年每平方米降价1.5元。穿靴戴帽每平方米的基础价25元,按使用年限降价,即1975~1984年每年每平方米降价0.8元,1974年以前每年每平方米降价1.30元。土木结构的要合理估价,每平方米5~8元。砖瓦仓房每平方米 3元。菜窖每个10元。公家出料接的住房按上述标准执行,减后的价格不能低于原值的5%。
  买后做养畜、谷物小作坊、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基础作价按住房定价标准提高25%,即砖瓦结构每平方米52.50元,穿靴戴帽每平方米31.25元,降价标准住房按降价标准执行。
  对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人员给予买房补贴,补贴标准: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补贴 1 500元;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人员补 800元。但补贴金额人不能超过本人买房款,如夫妇双方都符合照顾条件的,只照顾一方,按补贴高的一方执行。享受补贴照顾人员在 5年内调出本场,按居住年限给补贴,每年按补贴总额的1/5计算,房权归公,5年后房权归已,子女有继承权。
  2.收款办法及手续:在总价不变、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各队可以区别对待,不愿买者,卖给他人。
  房价1 000元以上者10年还清,每年必须还清10%;房价1 000元以下者5年还清,每年必须还清 20%。有月工资收入的逐月扣回,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年底还清,超期不还者,加收资金占用费年息10%。购买者提前交款给以优惠,当年全部交清房款者减免25%,第二年底交清者减免20%。
  3.卖房后的管理
  公房卖给职工后,要颁发房地执照,单位留有存根,各基层单位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会计账,由单位会计进行保管和核算。
  私人买房后,房权归已,子女有继承权。如要转让出卖、归公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转报到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房管部门合理作价,在原买房价格的基础上减去本人居住期间的房租费(按买房前的房租费标准核减),若本人进行大修提高房屋质量合理加价,若本人不及时维修,房屋质量逐渐下降,要合理降价。
  买房后联合居住的房屋未经场房管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扒,如有倒塌危险需要更新的,通过房管部门批准。如不经批准随意拆、扒,影响邻居安全,造成损失,按损失程度进行罚款。
  三、职工自建住房管理的规定
  1.职工自建住房按上级土地管理文件执行,首先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按条件审查,呈报主管部门,发给建房占地执照,然后按照规定的地点进行施工,不按规定施工者,一律给予罚款处理。当年批准,当年建成,跨年不建者,收回房基地。
  2.建房占地和垫付资金,每户占地面积按人口划给,3口人以下方圆不超过1 000平方米;4~6口人不超过1 340平方米;7口人以上不超过 1 870平方米。不再划给园田地,建筑面积不限,但借给资金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每平方米借给40元,分3年还清,每年偿还1/3,超期不还加收年息10%的资金占用费,建造生产经营用房不借给资金(机关、场直、工副业单位占用面积减半,取消自留地)。
  房屋自建公助和出售是一项新的改革,各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摸底工作,首先成立卖房领导小组,成员有队长、会计、工会主席等人组成,卖房工作在1984年年底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