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农场机械设备变卖办法
名山农场机械设备变卖办法
(1986年)
遵照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快改革步伐,开创农垦工作的新局面,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机械设备是办好现代化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工具,而农场目前实行集中管理农机具设备的办法,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改革,具体办法如下:
一、机械设备处理原则
1.对现有的机械设备,决定全部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谁买产权归谁。优先卖给本队职工,本队职工买剩的卖给本场职工,本场职工买剩的再处理给场外。
2.作价原则:本着合理作价,既不给国家造成损失,也不让职工负担过重,基本低于市场价格。
3.交款时间分5年还清,每年交1/5,在规定期内交年息3%的资金占用费,超期缓交者,交年息20%的资金占用费;一次交清者,给以优惠待遇,按卖价的15%减免。
4.对场外出售必须经农场批准,不执行场内销售价,比照市场价格议定。
5.机械设备廉价卖给职工,是为了发展生产,如买到廉价机械设备的职工在1985年内转手出卖,按原定价格加价20%。
二、定价方法
定价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使用后剩余的价值和报废时能收回的残值,及最后一次大修理费(下面的大修理费均指最后一次大修费,分三年计算,修后未使用为当年, 修后使用一年为第二年,修后使用二年为第三年)。
1.拖拉机、收割机作价标准:
有净值的:净值的80%加残值(原值的5%)加大修费(第一年加90%,第二年加60%,第三年加30%)。
无净值的:原值乘20%加大修费(第一年加90%,第二年60%,第三年加30%)。
2.农具及修理设备作价标准:
有净值的:余值加残值(原值的5%)。
无净值的:原值乘10%。
无净值的:原值乘30%。
3.汽车、胶轮车作价标准
有净值的:净值加残值(原值的5%)加大修费(第一年加100%,第二年加70%,第三年加30%)。
无净值的:原值乘20%加大修费(第一年加100%,第二年加70%,第三年加30%)。
4.凡是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外固定资产均按账内固定资产变卖作价标准执行。
5.汽车、胶轮车、链轨车的净值低于原值20%,农具的净值低于原值的10%,其他设备的净值低于原值的30%时,均按无净值公式计算。
三、机械设备变卖中的管理
1.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农场成立机械设备主卖领导小组,基层单位要成立变卖领导小组,由队长、副队长任组长,其他成员自定。
2.买卖交接时,设备应保证完好状态,损坏和丢失的配件,要列入1984年承包组的支出。
3.各队、厂卖后收回的价值高于原净值时,其多收的款增加本单位留成,但不能低于原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