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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农场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名山农场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996年2月9日)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总局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稳中求进,变中取胜”为总体原则,以“潜下心来抓好农业,花大气力大上畜牧业,下大狠心整顿发展工业”为工作方针,全面实施 “123”战略,(即“1135”目标),使农场经济步入加快发展的快车道,提前实现翻两番奔小康。
  二、关于体制改革
  (一)对农场生产队的管理人员实行限定指数,定员编指数不得超过 7人,农场按定编指数核定管理费。 生产队队管人员的设置是:队长、书记、副队长、会计、出纳、农业技术员(或统计)、保化员共7人。机务技术员、农业技术员或统计、油料保管员、林业员等职由生产队在7人定编内自行安排兼职。定编后的管理人员要报农场批准后才能上岗。
  生产队的更夫,原则上不得超过 4人,治安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更夫实行岗位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2 500元,并免交固定费,更夫和生产队设置的其他人员的工资由生产队自行解决。
  (二)根据农场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对 400公顷以下生产队实行合并,具体方案另定。
  (三)必须牢固树立农场的领导权威和地位,农场所属的农业生产队、工商运建服以及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以及各种经济指标,保证农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生产队是一级核算单位和管理层次,代表大农场对家庭农场行使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职能,必须承担农场赋予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两费自理”新机制运行中,更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五)无论哪种经营机制或经营体制,均是农场经营实体中的一份子。因此,农场所属的各经营单位和企业,必须按农场规定和意志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
  (六)以调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为目的,彻底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全面实行岗位工资的办法,使机关干部劳动报酬真正体现出按劳分配,按贡献大小取酬的原则。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从农场和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按打满打实工作量,坚决杜绝人浮于事的原则和建立新机制,小机关大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减少管理费开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三、关于农业改革
  (八)在农业改革方面,无论进行哪种经营形式,必须保持和发挥国有农场大农业、大机械的管理办法。因此,必须坚持六个统一的原则不能变,即:统一领导、统一生产指挥、统一技术措施、统一轮作、统一机务管理、统一留种。
  (九)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必须全面推行在农业管理上的统种、分管、分收,强化统的功能,该统的一定要统到实处。
  (十)无论是何种经营模式,均实行上打部分租金,即每公顷 400元,生产队收取的租金不允许调整土地等级以及作物效益。差别一律上交农场,上打部分租金抵减全额租金。
  (十一)挂账户承租土地前,按生产队分解的清欠指标,先不欠后种地,否则,不予承担土地,挂账还欠可采取拆借他人分配、工资和现金等方式,农场及生产队要创造条件给予方便。
  (十二)交纳租金后,承租者按每公顷 300元由生产队负责予收机械作业的油料费,年末结算时多退少补,此项费用由生产队统筹掌握使用,用于生产队统一组织作业的油料费支出,不能用于作业费结算,作业费分麦收、秋收两次结算,从粮款中返给机械户。
  (十三)承租者按规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除租金外,还应交纳直接性生产费用(含再产品)和个人应自理的生产资料费用,即承租前的自理准备金。
  (十四)农业改革的经营方式继续推行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土地出租型模式;二是土地固定型模式。两种模式以土地出租为主要形式,土地固定模式必须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实施。
  (十五)土地出租模式
  1.土地出租型模式,实际有同上打租金部分,即由农场规定出租金额,生产队按农场要求向本队职工实施出租。
  2.承租者按规定和要求交纳自理准备金后,与生产队签订承租合同,接受各项经济指标,承租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3.土地出租的基本要求:
  (1)各生产队按农场规定和本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 将土地首先平均分配给职工,每个生产队工人享有同样的生产资源和生产条件,其次才能将土地实行公开出租。机务工人同样享有平均分配的土地,其承租土地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普通生产工人的一倍。
  (2)凡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拒不交纳“二金”的职工一律不得承租土地, 以他人名义承租土地的,一经发现其所经营的土地予以没收。
  (3)为解决土地等级和作物效益差别, 承租后的作物种植可实行将作物土地搭配编组出租。
  (4)以整地机车为核心,自愿结合成立若干个协作组, 小麦在协作组内实行统种、统管、统收;大豆、玉米实行统种、分管、分收;水稻、甜菜等其他作物实行专业承租或单项承租。协作组内除共同劳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
  (5)承租方必须按农场规定, 接受生产队按面积分摊的租金和经农场批准的队收队支以及上交粮任务。今后不存在上交利费粮的问题,但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
  (6)农场除下达财务包干计划和定购任务指标外, 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计划和农场农业发展情况,下达一些指令性计划,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完成。
  (7)协作组必须在生产队统一指挥和统一管理下进行各自的生产劳动。
  (8)生产队根据农场规定作出土地分配计划,并将实有土地面积和公顷上交租金、 队收队支以及租金总额、队收队支总额按地号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土地固定型模式
  1.以整地机车为核心联户、联地。
  2.经营面积一般在100公顷至150公顷为宜。
  3.联户家庭农场确定后,依照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自行轮作,其所承租的土地 3年不变,也可视政策和经营状况适当延长承租期。
  4.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必须接受生产队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指标以及各项租金上交,家庭农场场长对此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家庭农场内部的管理形式和分配形式自行确定,但必须接受生产队的监督。
  6.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家庭农场,生产队有权对其场长提出经济制裁和追究法律责任。
  7.土地承租合同一定3~5年,各项经济指标一年一定。
  8.对经营不力的家庭农场,生产队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家庭农场形成后要提出书面承租方案和申请,经农场和生产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十七)无论是土地出租还是土地固定模式,均必须上交农场出租土地的费用(即租金)和粮豆指标。出租土地由生产队代农场进行出租,农场按租金计划、上交粮计划为两个包干计划,下达到各生产队,由生产队负责完成。
  (十八)生产队根据农场改革方案,要制定实施细则,经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农场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九)关于农业改革的其他几个问题的规定:
  1.农场下达财务包干计划和定购粮计划后,由生产队按实有面积分解落实,并与承租方签订承租合同。
  2.按承租合同要求,不得随意改变种植计划,承租者必须定啥种啥、种啥交啥,否则取消承租资格。种植计划生产队要严格控制,如有控制不严,农场核准后征收高于租金标准一倍的资源补偿费并按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收缴上交任务。
  3.无论是土地出租还是土地固定型的经营形式,均要先本队,后队外,各生产队要严格控制场外人员到生产队承租土地,原则上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必须经农场批准,农场将生产队土地资源利用是否在本场本队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4.农业职工按工商运建服企业标准上交固定费用,收免的原则是职工承租土地达到所在队职均承租土地以上时,其应交固定费全部免收,承租土地未达到职均承租标准时,按少承租土地的比例予以征收。收取的固定上交费用,可用于生产队建设。
  四、关于工商运建服及其他行业的改革
  (二十)工商运建服及其他行业的改革要在巩固、完善、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已确定的经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备、技术、盘活资产增加企业效益,建立、加大风险机制,彻底解决同盈不负亏的问题,全面推行先收费,后经营的新机制,与农业工人承包土地一样必须先交钱后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二十一)农场所属的经营实体,按农场核定的财务计划指标,主要是指上交利润和上交费用,原则上年初一次性上交农场,对实体人员多少,能力大小可按不同情况,按比例和平均人员风险交,农场与实体签订经济合同只对经营者。经营者可在本单位划别分类,风险保证金上交以经营者个人或以全员承担风险的形式上交,农场按以下标准收缴承租(承包)保证金。
  1.上交额在20万元以内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上交农场计财科。
  2.上交额在20~50万元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上交农场50%,其余部分和上交额在 50万元以上部分在当年12月10日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上交农场计财科。
  3.20人以下,上交额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上交农场计财科,上交额超过10万元的实体,如实行全员上交风险保证金,每人平均按 5 000元上交,剩余部分在当年12月10日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上交农场计财科。
  (二十二)农场对经营实体或租凭实企业,实行放权于企业的政策,增加企业自主经营的能力,按上述形式交纳农场利费后,这些企业、公司内部的管理、经营机制、分配原则上农场不予干涉,但企业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和措施,有企业内部的职员、职工认可程序。
  (二十三)企业亏损、盈利均与个人挂钩,企业不再体现亏损,由企业负亏转为个人负亏。
  (二十四)禁止掠夺性经营和短期行为,实体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五)对各实体单位的经营者实行紧逼政策,即年初交票子,给位子,不交票子,让位子,必要时可以公开进行招标。
  (二十六)对于改革后的各企业,可以按新机制实行定编,但编外人员均属原企业工人,不得推向农场和社会,原单位对编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同时负有解决就业的责任。
  (二十七)编外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收交当年的固定费用,标准为1 050元(编内人员按此标准上交)。
  (二十八)编外人员在没有其他就业选择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向农场提出申请到生产队承租一定数量的土地,可免收固定上交费用,对于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户)规模免收上交固定费用。
  (二十九)对已经转制,无论经营情况如何,当年上交农场的租金、固定上交费用、折旧费等必须完成,否则视合同违约予以处理。
  五、关于产品管理的财务管理
  (三十)农场按上交粮包干计划下达到各生产队,并与生产队签订责任状,生产队负责分解到各承租者,同时也要签订定购任务合同,农场只对生产队,不对家庭农场。
  (三十一)农场对生产队的上交粮包干计划,稳定在1995年基础上,不作调整。
  生产队根据与农场签订的上交粮包干任务合同数量,分解落实到各种作物面积上,农场下达上交粮包干的指标是:小麦每公顷(含种子、口粮)2吨;大豆每公顷(含种子及食用油豆)1.1吨;玉米每公顷3吨;水稻每公顷(含种子)2.5吨。上交粮包干任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等标准进行结算,农场决不拖欠。
  (三十二)上交粮包干计划以外的粮豆全部放开,由经营者自主经营,但上交粮包干计划是农场的一项指令性指标,年初定死,年末不变,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不论什么情况都必须保证完成。
  (三十三)各种作物的上交粮包干计划不得互顶,必须按品种、数量要求完成。
  (三十四)完不成上交粮包干计划,实行少一罚二,并取消三年承租土地资格和农场内部的粮油供应、就医、就学、退休、晋级等有关的社会劳保福利待遇。
  (三十五)承租者生产的粮豆产品全部进场院进行凉晒、精选,定购的产品经过检质、检斤、留足、留够以后,实行农场对生产队、生产队对家庭农场,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上交农场,其余部分放开经营。生产队没有交够任务时,粮豆不准放开,否则按偷粮论处。 (关于产品管理的具体细则规定另行文)。
  (三十六)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制度,提高农场在财务管理方面宏观控制能力,提高农场资金的最佳利用效果。
  (三十七)1996年仍然坚持1995年财务规定中提出的取消转账结算方式,全部实行现金交易。机关和由农场划拨给经费的行业、部门都必须执行财务规定,违者后果自负。
  (三十八)从1996年开始,农业生产所需的大宗生产资料(化肥、油料、农药)由农场统一经营和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三十九)生产队不允许在银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所有资金必须收匀的一律上交计财科,经审批后使用。工商运建服等企业设账户的,也要经过农场批准后方可设立。所有的出租土地租金、个人固定上交必须全额上交计财科,计财科按各单位面积下达计划,按计划一次性收取,生产队预收的机械作业油料费以及公共性现金一律上交计财科,由计财科设立专户,不准许挪用。
  (四十)生产队(包括各经营单位)之间,一律实行现金结算制,生产队内部的劳务除机车作业费外,也执行现金结算或以粮以工互顶。
  (四十一)卫生经费、医疗费农场按规定计提,提多少用多少,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医院统一掌握使用。农场只负担文教、卫生、离退休职工、机关、生产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按规定四种疾病的医疗费。其余人员的医疗费由原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具体办法仍按名农场发(1995)13号文件执行。
  六、关于租金收缴及清欠回收
  (四十二)关于租金收缴的原则是:从农场实际出发,兼顾职工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维持和发展农场经济,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按最低费用核定租金标准,由农场下达财务包干计划,1996年因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加的费用,由农场通过改革挖潜、精打细算等方式自行消化,不再增加土地租金,让利于民。
  (四十三)1996年土地租金继续稳定1995年的标准不变,即每公顷 1 300元,在租金中设立莲花泡开发、农田基础建设和水利发展等基金,由农场按计划统筹使用。
  (四十四)加大清欠力度,加强对清欠的管理,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清欠,全场保证完成应收账款净下降率 30%以上。农场按各单位实际欠款总额,结合实际下达清欠指标,不搞一刀切,并实行优惠还欠,责任还欠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奖罚措施。具体办法另定。
  (四十五)鼓励欠账户广开经营渠道,积极偿还欠款,解决欠账户在他人名下经营土地,造成还欠难的问题。
  (四十六)生产队不允许当年租金产生挂账,如有挂账均由领导和管理人员挂账。
  (四十七)对于1995年欠交产品、租金在承租前必须首先补交,方可承租土地。
  七、关于畜牧发展的规定
  (四十八)农场继续把畜牧发展作为等同于农业发展的问题来抓,制定各种有利于畜牧发展的政策,鼓励职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事畜牧业。
  (四十九)畜牧业发展仍以“二牛一猪”为主,同时也要发展其他畜牧生产。
  (五十)加强和理顺畜牧业的领导工作,做到领导上保证,政策上扶持,服务上方便,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畜牧生产。
  (五十一)1996年农场对畜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从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的原则出发,重点扶持具备规模条件的专业大户,年初认定,年终考核。具备以下规模之下视同专业大户:
  1.饲养成年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
  2.饲养肉牛30头以上(含30头);
  3.繁殖母猪10头以上(含10头);
  4.年育肥猪达200头以上(含200头);
  工商运建服编余人员在此标准上视情况可降低。
  (五十二)农场对达到以上规模的养殖大户给予一定数量的饲料地,保证先上交租金后,免收其上交粮任务。饲料地必须种玉米,种植其他作物的,不予免收。
  (五十三)按照扶持大户的原则,农场还将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养殖大户提供优惠贷款。
  (五十四)对不具备规模的畜牧饲养户,各单位可按畜牧发展规划要求,自行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八、关于机务管理
  (五十五)两费自理后,必须加强以田间标准化作业为中心的机务管理,做到油料统一供应、田块统一区划、机具统一停放、作业统一指挥、质量统一验收、收费统一标准的六个统一,要建立各项有力度、有奖罚,与生产、经济相关机务管理制度。
  (五十六)在机械作业费方面,必须按农场规定的收费标准,既要维护有机户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无机户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有机户和无机户的所得劳务收支。
  (五十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农机具更新速度。更新所需资金主要途径是个人、集体、农场三方共筹,以稳定发展现代化农业。
  九、关于管理干部考核和管理干部分配的规定
  (五十八)对农业生产队管理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有五项:
  1.租金的上交;
  2.上交粮计划完成指标;
  3.清欠指标;
  4.畜牧发展指标;
  5.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五十九)农业生产队管理干部和工商运建服企业干部的分配实行效益工资,可高于当年本人收入的一倍,平时按月预借生活费,标准是:队长、书记350元,副队级250元,其他管理人员200元。
  (六十)生产队干部的分配,由农场按以下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确定,从农场当年效益中提取发放,工商运建服企业在本单位完成农场各项经济指标后仍有效益的从效益中自提、自用。实行效益工资制的单位,取消各种补贴。
  (六十一)生产队、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干部,严禁到生产队承租土地,违者视同违纪处理。
  十、其他规定
  (六十二)各生产队要严格强化合同管理,对因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严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纠纷,由生产队干部和管理人员自行承担。产品流失、租金欠交等均由生产队干部和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十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荒的生产队和个人,按照所辖区域申报,如不申报者,一经查出按实际面积增收一倍以上的租金和征购粮任务。
  (六十四)从1996年开始对生产队按1994年详查面积下达包干计划,超过1995年计划以上部分只收租金,不收定购粮,从1996年起,取消经济作物面积计划,由生产队在完成两个包干计划前提下,自行确定。
  (六十五)对待岗和编余人员,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从事经营活动,能分流的要予以分流,各单位要给予方便和支持。
  (六十六)全场除租赁经营单位外,每一职工每年要完成20个义务工,上交农场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