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屋管理
第三节 房屋管理
1973年以来,工程队和生产队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门技术员、施工员、计财科工作人员和主管基建的副场长组成质量检验小组检查验收。经检验后,质量和建筑面积符合施工标准,方可交付使用单位。投资由所需房建单位报请基建部门,然后基建部门绘图预算,报计财审核批准,验收后列入农场年终决算,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各生产队、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房屋管理,每年秋后由主管基建的副队长进行统一调查,组织人力进行维修。所需材料,提前上报基建部门审批,由基建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领取。机关住房维修由维修组负责。
对计划外的房屋建筑,农场基建部门不给予验收,资金不予核销,还要追究决定兴建人的责任。
1984年11月29日,根据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和农场总局、宝泉岭农管局有关文件规定,农场决定将部分生产用房和职工住宅,根据使用年限,房屋现状,以质论价,转卖给家庭农场和职工。作价原则是:
1.砖瓦结构每平方米30元,“穿鞋戴帽”结构25元,土木结构10元。房屋转卖1,000元以下,分五年逐年还清;1,000元以上,分七年逐年还清。当年付清者优惠30%,两年优惠20%,三年优惠 10%。
2.建国前老干部、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大专以上毕业生买公房给予优惠待遇,其标准按折价的80%付款。建国前老干部可以不
买房屋,免交房租,但由个人负责房屋维修。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大专以上毕业生也可不买房,按原标准交房费,由个人负责房屋维修。
3.对无经济来源、无子女就业的可不买房屋,住公房免收房租费。但由个人负担房屋维修费用。
4.转卖给职工住房均实行优惠价格,职工不住时,需将房屋退还给农场,个人不得转让。住房户按年限负担折价损失,年每平方米0.7元,其余部分返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