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食加价奖
第四节 粮食加价奖
国家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场的上交粮和超任务上交的统购粮,从1964年夏粮开始连续三年对国营农场予以补贴,每交 50公斤商品粮,粮食部门补贴人民币0.50元。从1965至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统购粮实行加价奖励,以农场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年向国家交售的商品粮,每人平均在50公斤以内的不奖励,50公斤以上部分另加统购价的903,同时还给予布票、针织品及食糖票的奖励。从1971年粮食年度征购开始,实行超购粮豆加价奖励,国家对农场完成一定五年的征购任务后,超卖的余粮,按核算单位所交粮豆总数的实际平均单价加价25%,对大豆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另加 10%。当时对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按所交售粮豆的实际平均单价计算,其超购部分加价30%,不再实行大豆单项加价办法,这项规定执行后延续到1978年。
农场从1978年后才有粮食超购加价奖,当时国家对农场超购加价奖的政策是,对农场上交粮豆超购部分加价率为30%。1979年根据省革委黑革(1979)202号文件和省物价局黑价联字(79)19号、省粮食局(79)黑粮财字第132号文件通知精神,国营农场在完成粮豆、、食用油料定购任务后的超购部分,按交售粮豆油料实际平均单价加价50%。1981年在大豆统购价提高后,取消了原来实行的大豆超购加价办法。1984年小麦征购任务按倒“三、七”比例加价办法,补给加价款。1985年小麦、玉米依据定购合同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大豆按现行价格收购(三等每公斤0.60元),其他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1978至1983年(除1981年因遭受严重涝灾,70%小麦赤霉病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未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外)五年共超售给国家商品粮 54,262.45吨,得粮食加价奖905.6万元。其中1978年超交8,057.45吨,得加价奖84.9万元;1979年超交10,527.5吨,得加价185.5万元;1980年超交21,252吨,得加价奖378.3万元;1982年超交2,180吨,得加价奖36.5万元;1983年超交12,245.5吨,得加价奖220.4万元。1984年上交国家商品粮11,791吨,根据征购任务按倒“三、七”比例加价,补给加价款157.6万元;1985年上交粮9,892.35吨,小麦、玉米依据定购合同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得加价奖93.3万元。1978至1985年共得加价奖款1,15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