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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贸

第四节 外贸


农场的外贸工作,主要是大豆出口,其次是农副产品的收购。
  一、流通渠道
  (一)大豆出口 1963至1968年农场将出口大豆送到鹤岗市萝北农垦分局组织的出口办交货发运。1969至1976年(1974和1975年除外)送到鹤岗市二师出口办。1977至1980年送往鹤岗市宝泉岭管局外贸处转运站交货。交货后的一切损失由外贸处负责,外贸处按计划统一组织发运到指定的口岸,口岸验收付款后,外贸处再按送交数量将货款转给农场,其价款按口岸结算价扣除装卸费、苫盖费和铺垫材料等费用。
  1974和1975年,因二师出口办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大豆场地窄小,大豆出口数量受到限制。十四团为给国家多出口创汇,在鹤岗市一粮库和铁路系统的支援下,利用粮库的场地和铁路线,由团商业股自行组织大豆的出口,并负责大豆的接收、检验、装卸、结算和火车皮的报请,直线发货至口岸。口岸验收后按口岸结算价照发货明细表直接向团汇款。商业股驻鹤岗出口办工作人员在确保大豆出口标准和包装品不污染的前提下,采取大豆优劣搭配,精打细算,降低费用,两年为农场多出口大豆400多吨,超额完成大豆出口任务,为国家节约和多创汇10多万元。
  预付货款就地收购。这种情况均发生在上级外贸部门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后,将货款事先拨给农场;大豆由农场代其保管,就地收购。商品所有权属于外贸,然后再按上级外贸部门安排的时间发货。
  (二)农副土特产品收购 对一些零星分散的土特产品,根据出口的需要,均由农场收购站代办收购,上交管局外贸部门,经检验接收后对外出口。货款当面两清,其价格以口岸结算价扣除必要的装卸、资金占用费。所垫付的货款由管局外贸部门解决,对不够整车发运出口的蕨菜,农场收购站代管局外贸收购,送往转运站接收后,将商品做好标记,由外贸部门统一集中发运,有时还派人随车送达。口岸接货后检质验量,出现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由农场供货单位与口岸直接交涉。
  (三)活牛出口 从1974年开始出口活牛,其车皮的报请、发运和具体业务的办理,均由团商业股负责,并派专人送往深圳,向香港销售。1979年后改由管局外贸部门组织向外商销售,但仍由农场派人专程送往,享受口岸结算价。
  二、出口商品
  建场以来,大豆始终是主要的出口商品,初期除大豆外还出口少量的农畜产品,如:白瓜籽、禽、蛋等。随着农场生产规模的扩大,出口商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加,1974年增加了菜牛、蜂蜜、鹿茸、蕨菜等。1979年蕨菜出口的数量开始大幅度增加。1980年后陆续增加了蛇、蛇胆、鹿肉、熊掌、豆饼等产品的出口。至1985年底出口商品的种类达16个品种。
  附:1974至1985年外贸出口产品统计表
         1974至1985年外贸出口产品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