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一、劳动力平衡与调配
  农场的劳动力平衡与调配工作,在1978年以前,主要是采取定员、定编。根据各连队的土地面积、机车数量、畜牧业、工副业生产情况和人员余缺情况由劳资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调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1930年以后由于大批城市青年返城基本结束,连队生产建设规模基本稳定下来,人员一般情况不作大调动。职工子女安排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基本原则是从哪走回哪去。为照顾两地生活的职工,生产队之间的可协商调配,需调场直工作的,要经场长办公会议批准,一年调整一至两次。
  劳动力不足的生产单位,除互相调配外,还可根据季节临时用工计划,经劳资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生产队之间的劳动力调配由劳资科办理调转关系。
  外部调入人员,必须持有组织和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因家庭关系男或女方调入和复员来场落户的必须有结婚证书和调出地的商调信。
  从<1980>农总字第150号文件下发后,农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必须由萝北县劳动局批准,管局劳资处备案。
  二、整顿职工队伍
  建场初期,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和1960至1962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国各地盲目流入农场人员较多,原当地老庄老社的社员无论年龄和身体状况如何,只要能参加劳动就一律定为职工。1963年农场按照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对农场职工队伍进行了全面整顿。对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出勤的予以精减,对盲目流入、来历不明不适应边疆工作的人员予以清理。对职工中原庄社社员确因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家庭又是唯一劳动力的采取了停薪留职发给生活费、享受公费医疗等措施(病好后可重新工作但停薪期间不算工龄),这些人员到1985年止除重新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余因年老而作了退休处理。通过全面整顿共精减职工850人。其中垦荒队员115人,转业官兵家属102人,支边青年、移民52人,盲目流入和投亲靠友的18人,其它563人。
  三、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为使各项事业顺利开展,农场在各时期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如:“服从领导,听指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按时完成任务”,“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等等。
  为鼓励职工积极工作,规定了奖励办法: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并按照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分别给予物资奖励。1969至 1976年兵团时期,对兵团战士和兵团职工的管理参照军队“队列条例”执行。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鼓励教育了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历年来共评选出先进个人5,813人次,先进集体(队厂、班组、车间)3,251个次。
  职工犯错误时,农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留场察看、开除场籍等处分。同时,还可予以一次性罚款。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农场予以除名。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六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