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报酬形式
第四节 劳动报酬形式
建场初期,1958年转业官兵按国家行政干部级和农牧工人级执行。1959年的山东等地支边青年执行六级制,即一级18元、二级22元、三级24元、四级26元、五级28元、六级30元。其他职工执行 1959年萝北县制订的“萝北八级制”,即:农工一级18元、二级21元、三级24元、四级27元、五级31元、六级35元、七级39元、八级43元。工资支付形式,干部以月薪支付,农牧工人以月薪日记计酬支付。工副业单位能够计件的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1963年8月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级别,取消了支边青年六级制和“萝北八级制”,改为国家规定的农牧工人级别,调整工资后,职工普遍提高了一级工资。
1964年根据友谊农场的经验,农牧生产队打乱了农牧工人的等级工资,试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两结合工资制”。
作业工资:根据生产年度任务指标,人员工资总额一次核定到生产队,包干使用。其计算作业工资的办法是以一级工的工资标准 32元为基数,超过32元部分给予保留,保留部分在月末按月薪日记发给,低于32元提到32元,按当月实际作业定额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工记分,月末按全队执行评工记分人员的总工分和32元的总工资额相除得出分值,分值乘以个人月所得工分加保留工资得出个人所得月作业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当月兑现。
产量工资: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年初制定盈亏计划,年终决算,超利润或减亏都可按五、一、四分成,即50%上交农场;10%留给生产队作为扩大再生产基金和职工生活福利费;40%分给职工。
分给职工的40%部分叫产量工资(应叫奖金),其计算方法是总产量工资数(纯盈利额)除以全队所得总工分数得出分值,分值乘以个人年所得工分,得出个人所得产量工资(奖金)。这种产量工资的利润分成数额不受限制,多盈多得,少盈少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如果按年初计划亏损了,产量工资随之取消。
作业工资加产量工资的分配形式叫“两结合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促进了农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当时职工把两结合工资制称作“胶皮饭碗”有抻头。
1965年2月,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中肯定了“两结合”工资制,认为这种工资形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办好国营农场、扭转亏损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革”中“两结合工资制”被当作修正主义典型进行批判,又恢复了等级工资制,在一段时间里月薪日记也被取消,只发月薪。
生产建设兵团初期,工资仍按月薪制执行,由于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连年亏损。1971年2月农场根据兵团工分试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把农业工人的工资制改为工分制。首先在十二连、十六连搞了试点,当年在23个农业连队全面展开评工记分工作。基本作法是以连队为核算单位,以一级工32元为基数,32元以上部分保留,保留部分每月按出勤天数发给个人,将基数部分32元打乱,参加评工记分,根据作业定额,按数量质量评定工分,按分值分配工资。年终分配,以连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连队的年度总收入(包括亏损补贴)减去总支出(不包括参加分配部分)和税金,其余额为纯收入。纯收入以每个劳动力计算在384元(一级工的年工资总额)以内的,农场和连队不提积累,全部作为分配资金;385至450元的农场提取积累50%,连队提积累10%,其余40%作为分配资金,分配资金除以全部参加评工记分的总工分得出分值,按分值分配给个人; 450至500元的农场提取积累60%,连队提取积累10%,个人分配金额为30%;501元至550元的农场提取积累70%,连队提取积累 10%,个人分配金额为20%;551元至800元的农场提取积累70%,连队提取积累20%,个人分配金额10%;800元以上的农场提取积累70%,连队提取积累25%,个人分配金额5%。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减了产,年终纯收入工资不足384元的农场给补到384元。条件比较好的连队,全连每个劳力人均收入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84元的20%,即76.80元,超过20%。部分,按60%上交农场,40%作为连队留成。
由于在工资分配制度上作了一系列改革,又启用了原农场一些有经验的老干部,有力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所以在兵团后期经济效益有所好转,恢复农场体制后仍延用这种工资形式。1981年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责任制,把生产成果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全场农业连队实行浮动工资制,非农业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有条件的工副业单位,经批准还可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制的办法是:以职工的基本工资37元为基础,超过37元部分给予保留,37元以下部分实行评工记分,以分计酬,37元部分按工资的分值发给个人80%,年终在不亏损的情况下,将20%。工资如数返还给个人。因人为造成亏损,视亏损额的大小按比例减发20%的部分工资。连队全面完成五业(农、林、牧、副、渔)生产计划和实现利润计划的,可提取 15%作为职工的奖金分配。超额完成三万元以内的,按五、一、四比例分成,即50%上交农场,10%留给生产队作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的福利生活资金,40%作为分给职工的奖金按平时所记的工分分给个人;超计划三至六万元部分按六、一、三比例分成;超过六万至十万元部分按七、一、二比例分成;超过十万元以上按八、一、一比例分成;有亏损指标的生产队,按减少亏损部分提取5%分配给职工;没有完成五业生产计划、利润指标的单位,个人分配只能按完成五业计划的百分比提取。即农业80%、畜牧10%、林业5%、副业5%。哪业没有完成就按哪业百分比标准扣减。
职工的奖金分配,无论是阶段作业超额奖,还是年终利润提成奖的分配办法,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直接生产工人凡有额可定、有数可计的作业项目都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计分,以分分奖。分业核算的人员要联产计分,直接生产工人不能简单取消评等记分的办法。服务性人员按照定员定编,以实际担负的工作量记分。管理人员和不易确定定额的工人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评定工分,以分计奖。
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1985年普遍推行家庭农场,专业承包。经过两年的实践,初步取得一些经验。家庭农场的经济形式就是经营承包制、联产计酬制、承包到户、承包到每个劳动力,盈亏包干。兴办家庭农场彻底砸烂了“大锅饭,铁饭碗”。工副业单位实行了财务包干,自负盈亏,有的单位还搞了大包,汽车行业搞了单车承包,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