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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六节 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建场初期至1973年,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没有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由劳资部门兼管安全工作。特别是“文革”高潮时期,一切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违章行为、工伤事故较多。
  1974年,团根据上级指示,成立了安全委员会,由团长兼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军务股设专职安全员两人,负责安全教育,处理工伤事故等工作。各基层单位同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班组车间设安全员。“安委会”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安全大检查,对重点单位随时检查,对重大伤亡事故,根据情节及时处理,对安全工作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凡有锅炉单位的司炉人员逐年培训,建立了锅炉工考证制度,到1985年止全场锅炉人员80%持有操作证。1979年在交通科设监理站,有专职监理,每年对汽车进行一次春检、一次冬检。由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不断加强和安全生产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安全工作走向了正常轨道,安全生产的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减少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但是,仍有一些干部和群众由于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事故时有发生。
  建场20多年来,由于对安全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和违章作业等原因,发生较大事故130起,其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63起(伤38人,死亡25人),其它事故67起。
  1965年3月,水利队副队长于祖超修水利时排哑炮,不慎被炸身亡。
  1975年5月,二十队开荒,用炸药炸树墩,营公喜被炸身亡,周奎友炸成重伤,右眼致残。
  交通、农机重大事故已在《交通》、《农机》章叙述。
  二、劳动保护
  职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农场实际确定的。建场初期,只机务工人、大车驭手、汽车司机、修理工、医疗卫生人员和部分服务行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以后逐年扩大发放范围,劳保用品的品种也逐年增多。尤其在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护字(80)25号文件和农总劳字259号文件及场劳字40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下发后,享受劳保待遇的工种范围更广。劳保用品达30多种。如工作服、工作帽、毛巾、口罩、肥皂、眼镜、雨衣、水靴、大头鞋、防护面具、手套(棉、皮、线)等。
  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由劳资部门根据定员、定编按规定使用年限审批,物资部门按计划采购、保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