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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保险

第七节 劳动保险


1963至1977年农场未设专职劳动保险工作人员,1978年在劳资科设一名劳动保险干事,处理日常业务。劳动保险工作按1951年2月 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1月2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执行。1982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农场成立了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场长任主任,委员由劳资、卫生、组织、工会等有关科室领导14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劳资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基层单位设有医务劳动鉴定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和本单位劳动保险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对职工时工伤或非因工负伤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劳资科等项工作。
  农场正式职工享受退职、退休、离休金和退、离休后公费医疗待遇,享受因工致残的抚恤费待遇和职工及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待遇,享受因工非因工和疾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截止1985年底,退、离休人员887名,其中去异地安家二人,去天津养老院休养三人,四名因工致残者有三人按退休处理,一人长期在上海休养治疗。
  对年老体弱、年龄接近退休的职工,分别办理退休、其得到了组织上的关怀和照顾,得以安度晚年,生、老、病死有人过问。
  职工享有探亲假待遇。1981年以前,夫妻分居两地、子女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均享受探亲假待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以后,执行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同配偶一起居住的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可报销一部分即:实用路费减本人月基本工资(含地贴)的30%。
  职工享受婚丧假和生育假待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同父母分居的职工,父母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批准丧假和路程假,工资照发。1985年以前,职工结婚男女各给三天有薪事假,1986年对 24周岁以上结婚的男女,各给一个月有薪事假。为鼓励计划生育, 1981年农场文件规定,独生子女生育假由56天改为18个月,工资照发,1983年改为6个月,1985年起仍改为国家规定的56天产假,双胞胎70天。
           历年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



           1985年7月1日前全场工资种类情况表



          1985年7月1日后全场工资种类标准
             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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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工交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公安干警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