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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庭

第三节 法庭


一、机构沿革
  1968年以前,农场未设司法机构,场内刑事案件由萝北县法院受理。
  1969年成立生产建设兵团时,二师设军事法院,十四团政治处设保卫股,兼管团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部分民政工作。
  1977年1月,为加强国营农场的法制建设,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萝北县人民法院在农场设立人民法庭,业务归萝北法院管理,行政属农场领导,负责审理场内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法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职,并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1977年1月法庭设两人,由杨德喜负责,2月由米景春负责,3月郭秀文任法庭审判员兼书记员,1977年7月至1978年3月由曹波任庭长,1978年3月王宝政任庭长,1979年2月舒好礼任副庭长,1981年5月萝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履行法律任命手续。1982年5月舒好礼离休,由孟学良接任副庭长,1983年2月孟学良调宝泉岭农垦法院工作,陈国军接任副庭长,1984年3月王保政退居二线,副庭长陈国军主持工作。
  1983年8月,法庭归农垦系统管理,萝北县人民法院向阳农场人民法庭更名为宝泉岭农垦法院向阳人民法庭,业务隶属宝泉岭农垦法院,1985年9月又改称宝泉岭农垦法院共青人民法庭,法庭配备五人。
  法庭装备:“五四”式手枪三支,“六四”式手枪一支。
  二、审判
  自1977年农场法庭建立到198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98起,接待人民来访726人次,处理简易纠纷285起,复查“文革”时期刑事案件18起,属于冤、假、错案3起,其中两起为政治案件,一起刑事案件,均予以于反,落实了政策。
  1979年3月,根据萝发(79)18号文件精神,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基层党支部选举、农场党委批复产生了人民陪审员8人。1980年10月在选举出席萝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同时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人,其中女2人。并先后组织了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了陪审员的法律政策和理论水平。在审判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1979至1981年共陪审案件20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调解委员会
  1977至1985年,农场各基层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1985年全场有调解委员会44个,调解委员227人。其中党员110人,团员41人。各基层单位的党支部设专人负责民事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调解民事纠纷699起,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业务上是受基层人民法庭指导的调解民事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自1979年开始,农场法庭每年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学习法律、法令,总结和交流工作中的经验,表彰奖励在民事调解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979年先进单位五个,先进个人五人,1980年先进单位四个,先进个人八人。
  1977至1985年各基层调解委员会在农场党委的领导和法庭业务指导下,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避免了一些人民内部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对解决民事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婚姻登记
  1977年3月,婚姻登记由公安分局移交给法庭管理,到1977年底共登记108对。1980年1月婚姻登记工作移交给卫生科,1981年1月婚姻登记又归法庭兼管,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1983年婚姻登记工作移交给民政办理。
  五、奖励情况
  农场法庭于1978年被萝北县革命委员会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了奖状。1980年被宝泉岭农场管理局授予先进法庭,颁发了荣誉证书。1981年出席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基层法庭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会上并作了“我们是怎样开展法庭工作的”经验介绍。1984年4月宝泉岭农垦法院在农场召开了民事审判工作现场会。
           历年受理审判处理案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