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六节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自1984年起至2000年,凡农场职工子女就业,全部履行了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审批手续,由企业审查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的就业制度。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理流动权益、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1995年,农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垦局发[1995]3号《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和宝垦局发[1995]15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案》,标志着农场贯彻实施《劳动法》全员合同制正式启动。劳动合同制的对象是:所有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业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的所有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其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与所在企业都要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对长期不归的职工进行清理,按自动辞职进行处理。
《共青农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案》的出台,使农场所有在职职工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管理制度,取消了企业使用固定工、“铁饭碗”、能进不能出的用工制度。到1996年全场共有7391名职工同场长或场长委托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通过实施劳动合同制,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农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劳动合同制是一种合同式劳动用工制度,其订立、变更、废止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须用法律形式确立,双方人的权益也都在合同中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理流动权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发挥劳动者创造性的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