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成立于1988年1月,设置在劳资科,配专职人员3人,业务由上级保险局领导。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额的3%、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养老金,同时在宝泉岭管局范围内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4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1993]6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展了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设立了专职机构,建立了账号和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职工缴纳养老金和退休养老纳入分局统筹管理的轨道,将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支付转为社会支付,即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这一制度的改革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个人积极性,实现了养老金足额发放,为离退休老职工老有所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1994年开始,所有职工都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率100%,将养老保险纳入规范化轨道,职工退休审批权划为上级社会保险部门所有。1997年开始,退休费实行全垦区内统筹。
农场从1986~2000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18次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进行增加。近年来,农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千方百计地保证离退休费的正常支付。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同时开办,同一套机构,同步推进,其范围原来是合同制工人,1994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其缴费标准是个人每月按标准工资额的1%,企业按工资的2%。
三、医疗保险
1999年,农场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总局《垦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出台了《共青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将过去的职工因病按《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办法改为社会统筹医疗制度,成立了专职机构,建立了账户和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了统筹管理。1999年1 月1 日起开始运行,职工个人按档案工资总额的2 %缴费,企业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0%缴纳。今后根据农场经济状况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度调整。当年参保在册职工1549人,离退休职工1044人,参保率分别为22.4%和46.61 %,支付医疗费68.6万元。
医疗保险其特点是:第一,单位缴费比较高,个人缴费比较低;第二,方法简捷,易于操作;第三,运行规范,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基本要求;第四,大病患者可做特殊处理。其运行效果比较成功:一是职工拥护。解决了有些职工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二是单位拥护。解决了单位之间医疗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三是领导拥护。可以节省时间,有更多的精力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上;四是医院拥护。到农场医院看病的人比过去多了,收入增加,效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