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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五节 工程项目招投标


工业建筑100万元以上、民用建筑5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分局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招标;工业建筑100万元以下、民用建筑50万元以下工程在各项招标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农场组织建设科、计财科、监察科等有关单位进行招标,对施工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打分,现场公布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