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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费者协会

第五节 消费者协会


1994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授予了消费者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宝泉岭分局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农场于1996年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共青分会,隶属宝泉岭消费者协会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工商物价局。消协主任由时景财兼任。其职责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投诉。
  每年“3.1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元旦、春节、中秋等节假日,工商物价局及消费者协会都利用咨询、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对市场的食品、生活用品检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