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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项审计

第二节 专项审计


1989年1月~1997年10月,共开展专项审计32个单位,审计资金总额157380万元,审计收缴款207456.98元,查处违纪资金423639.48元,违规资金53950.22元,处罚责任人7人,罚款金额7037.34元,固定资产账实不符25000元,收缴无法支付的应付款9695.48元,共提出合理化建议48条。
  1989年1 月,对二砖厂、砖厂、酱菜厂、木材厂四个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资金总额3374056.81元,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原值2.5 万元。
  1990年3月,对建筑公司、电业所、瓦厂、酒厂、招待所五个单位进行了基本建设的专项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03.36万元,审计收缴款20611.20元,查处违纪资金250843.33元,提出合理化建议3条。
  1997年3~10月,对综合食品厂等23个单位开展了专项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5635.65万元,审计收缴款186845.78元,查处违纪资金172796.15元,违规资金53950.22元,处罚责任人7人,罚款7037.34元,收缴各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9695.46元,提出合理化建议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