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改革
第二节 劳动管理改革
1984年,农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除十队、十九队、二十五队三个大型机械化示范点外,其它农业生产队开始实行了家庭农场承包制,场直工副业单位的劳动报酬也打破档案标准发放的办法,实行计量、计件等方式。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对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根据文件精神,农场废止了“子女顶替”和“内招”制度,对新上岗工人实行合同制,企业用工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
1992年,农场制定了《共青农场劳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对职工劳动纪律、职工调配、探亲待遇、劳动保险、职工教育、劳动工资等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明确。1995年,农场实行全员合同制,改“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取消了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的界限,场直工副业单位的资产也以承包租赁、租壳卖瓤等形式进行改革。到1998年,工副业企业全部转卖,变国营为私营,所有职工按国家政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下岗职工待遇。2000年下岗人员分两批全部到农业生产队参加土地承包,实现再就业。
劳动管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的改革,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队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剩余产品中解决,其它承包形式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在承包利润中解决;二是队管、服务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平时预借80%或70%,其余部分作为年终考核返还;三是工副业单位依照农场财务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制定出工资报酬发放方案,由劳资部门审批后执行;四是中小学校事业单位仍按档案工资标准发放。
经营体制的改革,使劳动报酬方式得到了质的变化,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劳动效率。
1986年,农场根据上级精神,改革了全场所有工种的档案工资标准,取消了原有的通用级、农工级等多种工资标准,实行企业和事业两个标准。企业分干部、工人两个标准。从1986~2000年,各种类型的调资共50次,其中事业调资26次,离退休人员调整生活费24次。
1992年起,为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经培训的技术工人,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技术工种。农场共有7572名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