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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险

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险


一、安全生产
  农场在劳资科设立安全办,主任由劳资科长兼任,1人专门负责全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80年代中后期,农场生产安全问题比较严重。1986年,安全事故3起,1987年发生安全事故10起,是15年中最多的一年,1988年发生2起。进入90年代后,安全生产事故明显减少。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9年各发生1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管理模式的改变,管理松散,安全问题被忽视,出现一些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生产队的生产中和工商运建服企业的生产中,如十队、十四队收割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修配厂、木材厂、综合食品厂、中学等发生的事故。
  农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一是落实安全组织机构。农场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场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劳资、交通、农机、林业等部门任成员,在基层单位,设立兼职安全员,使安全管理自上到下形成安全网络;二是采取多项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预防入手,防范、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每年农场与各个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出《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根据各个行业不同的特点,将责任人、负责人落实到人头,制定出标牌,悬挂在办公室、车间、机械设备上,做到人员明确,责任明确,奖罚明确;四是加强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农场安全部门牵头,汇集交通、农机、电业、工会等部门人员,每年分为上下半年,两次对全场所有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每年在“安全日”、农忙时节都通过宣传车、宣传单、挂图等形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通过上下的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形势有了较大的改变。90年代以后,有6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其他4年每年仅有1起事故发生。
  二、劳动保险
  1992年,农场颁发《共青农场劳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劳动保险待遇及标准。
  (一)工伤保险:职工造成工伤,由所在单位上报安全办,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做出相应处理。由劳资科召集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及各种补贴照发,需外地治疗的,经农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并根据丧失劳动力程度和伤残等级,依照等级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单位安排照顾性工作。
  因工负伤人员确定1~4个等级,生活费的发放依照本人标准工资加各种补贴的60%、40%、30%、10%发给,死亡的除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还对直系亲属每月发放一定生活费。
  (二)退休退职:职工退休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病退的职工,根据管局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基屋单位,经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年龄的职工自己申请,可按退职手续办理,每月发放40%生活费。
  (三)职工退场: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劳资部门批准,粮户关系迁出农场的,予以办理退场手续,退场不可再回场,或复工复职。根据工龄每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退场金,最多发12个月。
  (四)职工探亲: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都按年限、期限给予假期。
  (五)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的,根据流产、生产、难产多胞胎等不同情况享受不同期限的产假,所需费用均由企业或农场承担。
  (六)短期病假:场直单位、生产队管理人员因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按照不同工龄年限,按百分比发给工资。生产队家庭农场承包的职工因病停工在6个月内的,工资全部自理。
  (七)长期病假:职工因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生活救济费的标准依照不同工龄年限,按百分比发给。
  (八)公费医疗:自1992年起,实行部分医疗费与职工个人挂钩办法。现有在编在岗正式干部、工人、合同制工人、离退休职工人员、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为公费医疗范围,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
  (九)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其享受丧葬补助费、救济金等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享受遗属救济费条件的发给遗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