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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人事

第五节 劳动人事


一、职工调配
  1986~2000年,职工调配有三种情况:
  场直工商运建服及事业单位工作在定员定编前提下,特殊情况需调动的上报劳资部门审批,重要岗位的需场长办公会批准。
  农业生产队之间工人调动,除十队、十九队、二十五队三个机械化点或场直附近的农业生产控制人员编制外,其它单位的调动由劳资部门一次性审批办理。
  场内外职工调入场直地区的和两地生活人员,未满四年的需要经场长办公会审批。
  凡发生调转业务的职工必须结清原单位承包欠款和其它经济欠款,合同制工人需结清养老基金,否则不予办理。
  二、职工子女就业
  企业招收新工人仍采取公开招工条件、标准、名额、考试成绩、分配去向的原则,分配去向主要是面向生产队参加土地承包。
  三、职工停薪留职80年代开始,根据劳人划[1983]61号、劳人计[1983]42号文件规定,实行职工停薪留职的办法。其办法是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一次性交费办理手续,标准分别是:技术工种每年2400元,非技术工种每年1200元,享受企业职工升定级和工龄的连续计算。
  停薪留职自费上学的职工应年交保职金700元,计算工龄不予升定级,待文凭取得后按规定定级。合同制工人要求停薪留职上学的解除劳动合同,需保职的要交标准工资额的18%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