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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六节 劳动纪律


根据《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劳动管理实施细则》(共农场发[1992]9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对不请假擅自离队(厂)的职工每年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动员他们回原单位参加生产承包,凡经单位多次教育仍不归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拿出处理意见,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将书面材料上报农场劳资科给予除名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无正常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2、长期不归半年以上(包括以探亲为由的两地生活人员)又不向企业交纳各项费用的。3、未经批准在场外经商,半年内不向企业交纳费用的。4、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超过半年不向企业交纳费用者。5、新分配的合同制工人,无特殊情况15日内不去报到上班者。
  第二条,场直各单位职工事假在7天以上,农牧生产队职工事假在10天以上,必须经农场劳资科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对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各单位不得出示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明,一旦发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无
  2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工作不
  34负责任,经常生产废产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五条,除对有以上行为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赔偿、经济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第六条,对擅自处理农场粮食产品、收入不上交的职工,按其情节分别按500公斤一级,给予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