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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劳动工资制度

第十节 劳动工资制度


一、技术资格工资
  劳动管理改革中,1997年开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农场共有7572人,参加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工资增长
  (一)企业职工
  1、根据农总劳字[1987]39号文件精神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工资偏低人员参加部分职工升级工资。
  2、根据国发[1984]55号和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精神,从1987年7月1日起,企业浮动升级至1990年7月1日满两年浮动升级予以固定。
  3、根据黑政发[1990]21号文件精神,从1989年10月1日起每个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4、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从1990年10月1日起每个职工普调半级工资。
  5、(1)根据省劳动局调查企业工人工资序号的意见,由第四种工资标准调到第五种工资标准。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人均2元)
  (2)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精神,从1991年5月1日起,粮油调价变动职工标准工资(每人6元)
  6、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7、根据《黑政办发[1994]17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10月1日起,给职工工资增量,人均50元。
  8、根据黑劳薪字[1992]51号文件精神,分别从1993年11月1日~1995年1月1日增资固定一级工资。
  9、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起调标准,即纳入标准工资的物价福利补贴额80元+20元。同时冲掉科技浮动固定和垦龄工资。
  10、同第8条,从2000年1月1日起增资固定。
  11、根据农总劳发[1999]44号文件精神,给企业职工调整工资,人均四级差。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职工
  1、根据黑工改办[1987]19号文件规定晋升一级工资,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2、根据黑人联字[1990]15号文件规定,晋升两级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1号文件,从1991年5月1日起粮油调价变动职工标准工资。
  每人增加6元。
  4、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5、根据人薪发[1995]150号,黑人联字[1996]6号文件规定,晋升一级工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6、根据黑人联字[1997]32号文件规定,先调整工资标准,后晋升一级工资。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7、根据黑人办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晋升一级工资,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
  1、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精神,准予退休人员增发一个工资差额含地区津贴,加原领离退休费,从1989年10月起执行。
  2、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同意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国发[1992]27号和黑劳险[1992]90号文件规定,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按本人月基本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1985年工改后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从1992年10月起执行。
  4、根据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离休增加60~100元,退休增加20~60元养老金。
  5、根据黑劳险字[1994]123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7月1日起,离休增加28元,退休增加17元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6、根据黑劳险[1996]11号,从1995年7月起,离休人员增加22~120元,退休人员14、16元,退职人员8元的养老金,建国前的老工人按离休标准增加养老金。
  7、根据黑劳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月增加养老金14、16、18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此标准基础上可再增加10元,此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发地区津贴。
  8、根据黑政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月增加130、150元的养老金,退休人员月增加40、45、50、55、60、90元的养老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
  1、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增加一级工资的退休费,同时增加地区津贴。
  2、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增加粮油调价变动职工标准工资,即每人每月增加6元。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3、根据黑垦局办发[1992]2号文件规定,增加工龄工资即一年1元。
  4、根据国发[1992]29号和黑劳险[1992]9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5、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月增加离退休费50~210元。
  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发[1995]32号,黑人字[1996]3号文件规定,同意从1995年10月起,①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②退休人员按20元增加生活费;③退职人员每月按15元增加生活费。④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老工人月增加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7、根据(人发[1997]91号)和黑人联字[1997]35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①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②从1997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20元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工人,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
  8、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生活费,退休人员按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为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级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工以下及普工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9、根据黑人办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①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2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15元增加;②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工资档差增加离休费;③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每人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④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25元增加离休费。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等工资津贴套改表
                (1999年7月1日)表3-14                            单位:元


续表3-14



  注:此标准依据黑政办发[1991]16号及黑人联字[1999]34号文件规定。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套改表
                 (     年)表3-15                            单位:元



                 级别工资确定表
                 (1999年7月1日)表3-16                           单位:元 月



               机关普通工人工资套改表表3-17                         单位:元 月


  注:此标准依据黑政办发[1991]16号及黑人联字[1999]31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