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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


1988年1月,农场社会保险分局成立,配专职人员3人,劳资科长兼主任,业务归上级保险局领导。
  一、养老保险1994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1993]6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精神,开展了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工作,建立了账户和各项养老制度,将职工缴纳养老金和退休养老纳入分局统筹管理,将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负责支付转为社会保险支付,即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这一制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个人参保积极性,实现了养老金足额发放,为离退休老职工老有所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全场在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每2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3、职工个人和企业不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费年限。4、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5、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花名册、卡片、台账等,按照社会保险号码,将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对《名册》认真记载、保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32.39%缴纳养老金,退休费在宝泉岭管局内实行社会统筹,1997年开始,退休费实行全垦区内统筹。1986~2000年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离退休费增加了18次,农场克服资金短缺的困难,尽力及时发放离退休费。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开办于1986年,城镇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在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和企业缴费标准分别为1%、2%。
  三、医疗保险
  1999年,农场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总局《垦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出台了《共青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过去的职工因病医疗按《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办法改为社会统筹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农场所属的各生产队、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均为职工医疗保险的施行范围,这些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集体工人、长临工、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的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条件
  1、参保职工与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合同期末满的;2、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且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3、参保职工必须在所在单位参加经营承包,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并且按农场规定完成利费税、租金上缴的;4、个体私营外资企业雇用的保留农场职工身份的人员,雇用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交纳医疗保险金,个人自愿参保方可享受医疗保险;5、退休职工家居农场,并且在农场医院就医的。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医疗保险机构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
  1、单位的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0%缴纳。今后根据农场经济状况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2、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本人按档案工资总额的2%自愿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收统一交给医疗保险部门,没有工资收入的由单位代收现金;退休(含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总额的2%缴纳,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缴费制度;3、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企业医疗保险费由农场负担,凡在托管期间经再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已实现再就业的,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标准金额交纳;4、有承包挂账和企业欠款的职工,不能按照农场政策规定和欠款回收合同要求及时偿还挂账和欠款的,其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交纳,否则不予参保。
  生产队职工不参加土地承包,或承包土地面积不足5公顷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2000年,参保职工达1333人,参保率为23.09%,离退休人员参保1308人,参保率为56.77%。
           单位职工养老金离退休费缴纳支付明细表
                (1994~2000年)表3-18                         单位:人元



  
               医疗保险参保支付明细表
                 (1999~2000年)表3-19                         单位: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