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市场管理
第四节 土地市场管理
1986年以来,只存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时产生的市场),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在平等的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移时产生的市场)基本不存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1995年,土地二级市场开始活跃,农场土地科受上级委派制定了《共青农场城区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决定场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土地二级市场形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佳经济效益,加速农场的城区建设。
土地科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遵循着一级市场高度垄断,二级市场放开的原则,鼓励二级市场的发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在农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数量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科加强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客观调控,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增加土地效益,使土地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