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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落实科技人员待遇

第六节 落实科技人员待遇


一、落实政策
  1986~2000年间,农场为知识分子、科技人员落实了以下政策:
  (一)凡在农场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干部,均在原来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助级以上职称人员连续工作满4年、技术员级的连续工作满8年分别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然后再向上浮动一级。享受浮动一级的819人,满4年固定一级的238人。
  (二)在垦区连续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按在职工资发给。在垦区连续工作30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自办理退休之日起除在职工资发给外,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在垦区连续工作满20年,享受退休待遇的有20人,在垦区连续工作满30周年享受退休待遇的有21人。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干部均按在职工资发给,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享受该项待遇的有16人。
  (四)落实了“50年代军事院校毕业生,现在工人岗位的,退休后按在职工资发给”的政策。
  享受该项待遇的有54人。
  (五)凡分配到农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工作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标准工资发给,同时享受边补15元,一年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该项待遇的有20人。
  (六)按政策规定标准,科技人员分别享受85元、75元、60元、50元的书报费。
  (七)根据农场的实际条件,先后适当的安排了16名年龄在45岁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外地疗养。
  (八)根据农场实际条件,对1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没有工作的配偶适当的安排了工作。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子女报考重点高中可降低两个录取分数段,有4名子女享受了这个待遇。
  (十)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中专以上学历的250名科技人员,在住房上实行优惠政策。
  (十一)对职称改革前的26名中级科技人员按场内供应价每月增加一斤豆油。
  二、待遇
  根据国家对大中专待遇的有关规定,全场有819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浮动工资,月计10647元,月享受边境科技津贴12285元,已有10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了4年固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各类科技人员享受书刊费的待遇,开始是按管局1983年38号文件规定的中级40元,助级30元,员级20元执行,在新的文件规定下达之后按高级85元、中级75元、助级60元、员级50元标准执行。高级标准的有31人,中级标准的有128人享受了书刊费待遇,每年达46855元。
  1986~2000年,全场共有80名科技人员到江苏省黑龙江农垦太湖疗养院进行疗养。参加疗养的人员在专业上有农业、财会、教育、卫生、经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