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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节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
  根据分局《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案》,农场于1994年即开始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目标是:到1995年底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及职工达到90%,所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和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业及从业人员达到100%,到1996年9月底前,全场所有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范围和对象是:所有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业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的所有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其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体职工都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与企业都要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对长期不归的职工,进行清理,三个月内接到通知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我场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农场有45个单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占企业总数的95%。1995年,全场100%单位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