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推行租赁、拍卖、股份制和全员承包责任制

第三节 推行租赁、拍卖、股份制和全员承包责任制



  1985—1995年10年间,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1987年,工业企业实行承包放开经营的做法。放开经营的单位有:物资公司及所属转运站,粮贸公司,商店,贸易货栈,畜牧公司及所属养猪场、收购站、兽医站,水利公司及所属水利一、二队和水管站,交通运输公司,基建公司,建材厂,修配厂,电业所,林业公司及所属林业站,劳动服务公司及所属集体生产队等单位,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都实现单独核算,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者与农场签订合同,合同期为3年。这种改革尽管是承包性质的,存在不完善之处,但对企业改革提供了借鉴的经验。
  第二阶段:1988年农场有选择地实行公开招标企业厂长、经理。对修造厂、商店、粮油厂、汽车队、基建队、建材厂等单位实行招标厂长。在竞标会上,投标人公开演讲投标书,进行答辩,最后由评委和企业职工当场打分,确定中标人。中标人都与农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期3年,并交纳3000元抵押金。修造厂中标人在中标经营了数天后,由于难以经营下去,向农场提出解除合同,农场按招标程序,确定第二中标人卢廷桂(原厂长)为承包经营者。这次公开招标承包经营者,也仅是干部人事制度上的改革,仍然是经营性质,未解决深层次问题,但为今后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三阶段:1993年进行了三项制度改革,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三项制度(干部、劳动用工、分配)为突破口,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并开始了产权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求,给企业下放了人事、劳动用工、内部分配、经营、基建、自有资金使用、银行立户、奖惩等8项权限。放权后农场对基层单位总的管理原则是:客观控制,微观放开,放权力、给压力、加动力。主要管好3件事:1、正职干部的任免;2、核定利费上交指标;3、确定单位工资总额和正职干部的分配标准(农业单位也按这3项)。
  这次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在车队进行,农场拿出6台板车,作价卖给个人,产权归己,个人经营,其它剩余车辆,包括客车于1994—1995年先后全部卖给个人。商店实行租壳卖瓤,个人经营。“租壳”就是租赁商店营业场所,柜台;“卖瓤”就是把库存商品作价一次性卖给个人,分2—3年交清转让款,实行个人经营,自负盈亏。饮料厂也以“租壳卖瓤”方式租赁经营。
  第四阶段:1994年积极推进产权改革。根据管局改革精神,农场将车队、商店、饮料厂、建材厂、电器厂、养虾场、一鸡场确定为产权改制单位,修造厂也实行了租赁经营,改制单位达到了8个,租赁经营的;一般租期为3年,实行承租保证金制度,根据租赁财产数额,交纳5—10%的保证金,签订承租合同。
  对未进行产权改革的单位,进一步完善了全员承包办法,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层层交纳抵押金,干部每人交纳2000元抵押金上交农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向企业交纳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