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工作
第二节 林政工作
林业科设林政(兼防火)干事1名,护林员1名,负责森林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打击盗伐、滥伐、毁林开荒、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每年进行林政检查1—2次。
1989年,林政执行人员统一着公安装;1992年执法人员编入经济警察系列(3人);1997年执法人员统一着林业行业标志服(4人)。
1992年,成立猎民协会,猎民狩猎需办《狩猎证》。并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及执法力度。至1997年,公安局统一收缴(保存的)民用枪支,使私捕滥猎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农场区域内的野鸡、野鸭、狐狸、麝鼠等野生动物逐步由稀少到增多。
1993年以来,由于农场大面积开发水稻,外来种植户增多,其盖房、扣棚的木材需用量大,且居住分散,因而增加了林木保护的难度。林业局每年查处林政(含防火)案件达10余起,教育并处罚30余人,没收木材蓄积20多立方米,罚没收入3000余元。
1995年秋,各农牧生产队在设林业员的基础上选配治安员(多数由林业员兼治安员),使林木保护工作力度得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