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改革
第二节 工业改革
1987年,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开始实行承包经营。物资、畜牧、运输、基建、建材、修配、商业、电业、林业等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仅属于承包性质,其产权仍属于农场。
1988年,进行公开招标厂长、经理。修造厂、商店、粮油厂、汽车队、基建队、建材厂虽实行公开招标厂长。仅属于公开招标承包经营者,只是干部人事制度上尝试性改革,并未触及机制转换的深层次问题。
1993年,进行以“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涉及到了产权改革。此次改革力度较大,以企业扩大自主权和“三项制度”(干部、用工、分配)改革为突破口,第一次实行产权改革试点。给企业下放生产自主经营等8项权限,由汽车队率先实行。农场拿出6台板车卖给个人,产权归己,由个人经营,其余车辆于1994年—1995年全部卖给了个人;商店、饮料厂实行了“租壳卖瓤”,也由个人经营。
1994年,继续推进产权改革。对汽车队、商店、饮料厂、建材厂、电器厂、养虾场、一鸡场、修造厂共8个单位实行转让或租赁经营;对未进行产权改制的单位,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每个员工向农场交纳2000元抵押金。
1998年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以“转让产权为主”首先在修造厂试点,将所有厂房、设备、产品及流动资产全部转让给修造厂职工,实行民有民营,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农场最大工业企业一粮油厂也按修造厂模式,完成了产权转让改革。将全部固定资产作价560万元转让给粮油厂职工,分3年还清,流动资产1500多万元一年内交清。产权归粮油厂全体职工,并组建了“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建材厂实施“租壳卖瓤”的办法,一租10年。饮料厂、饲料厂作价卖给了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