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下岗与再就业
第三节 下岗与再就业
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普遍实行减员增效,使下岗职工人数增多,到1998年初下岗职工人数达到最高,共有264名。经过农场多方努力,大力发展个体私营和非国有经济,使全场的下岗职工基本上都实现了再就业,保持了社会稳定。
农场与各单位签订了“1998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求各单位都要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再就业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
同时,农场采取十大优惠政策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些措施也可称“十大优惠”。
1、鼓励下岗职工向种植业分流。农场为每人垫支2b00元,两年内利费减免20%。
2、鼓励下岗职工向个体经济分流。工商部门优先审批营业执照,并免收两年摊位费、土地使用费、治安费、卫生费等。
3、下岗职工家庭生活贫困的,由农场适当救济。
4、下岗职工无力支付子女学费的,经教育科、劳资科核准后,由农场为其代交。
5、下岗职工在入党、入团、评模、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在岗职工一视同仁。
6、农场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滚动扶持基金,由下岗职工申请,单位担保,免收利息。
7、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畜牧养殖业,贷款贴息,材料补贴,并在饲料地、放牧地上给予优惠。
8、企业用工优先录用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8%以上的单位,不能对外招工。新建企业招工时,优先从下岗职工中录用。
9、农场在农忙季节,设专人调配下岗职工参加劳动。
10、清理就业岗位,清退固定岗位上的退休人员、外来人员,腾出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几年来,农场积极筹措资金,对下岗职工在生活上进行救济,生产上进行扶持。仅1998年一年,为下岗职工发放救济金13.8万元;扶贫贷款20万元;为下岗职工从事种植业垫支35.3万元;免收利费16万元;为下岗职工代交子女学杂费1.6万元;为下岗职工发放上伤补贴5万元;缴纳养老保险金12万元;筹集资金60万元存入再就业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