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第六节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1992年以来,为努力提高“创安”水平、政法委把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遵循“调整、加强、巩固、提高”的原则,把基层居委会、调委会、治保会、联防队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好,做到“任务、措施、责任”三到位,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创安”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省综治委下发的“创安”工作评比细则,逐条加以落实,有效提高了农场的“创安”水平。1997年以来,农场有一个生产队被省授予“安全文明生产队”称号,10个基层单位(队)被总局授予“安全文明单位(队)”称号、13个基层单位(队)被分局授予“安全文明单位(队)”称号。
1990—2000年,农场7次被分局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5次被总局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3次被省委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