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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安置、优待工作

第二节 优抚安置、优待工作



  1993年从武装部接管优抚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转军人定期进行救济、慰问,每年八一、春节普遍走访慰问,对生活困难的给予100—300元救济款物。八一建军节与武装部联合召开座谈会,表彰优抚先进单位、个人,转发义务兵立功喜报和优秀士兵喜报,以鼓励军属支援部队建设。1995年农场落实“义务兵安置优待条例”,实行优待金征集、管理、发放制度,按职均8元每年由计财代征代管,专款专用。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清。随着农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待发放标准也逐步增加,由1996年前的待业入伍的每月80元,职工入伍的每月100元增加到1997年入伍的每月150元,1998年入伍的每月200元。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工业企业大都改为股份制或民营企业,扩大了企业自主权,这就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农场安置工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实行哪来哪去的原则,即从哪个单位应征入伍的,退伍后原则上分配到哪个单位;二是实行双向选择机制,即本人可自行联系单位,单位也可直接与安置办招聘所需人员,采取以上措施后,五年共安置退伍义务兵36名,基本上达到了接收单位,退伍兵本人,家属三满意。
  1999年建国50年,农场统一对抗日、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复转官兵进行优抚慰问,获得优异成绩,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爱心献功臣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