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房改革与管理
第四节 住房改革与管理
第四节 住房改革与管理
1986~1988年,农场职工住房为公房优惠转卖给个人的住房和自建公助建房,即农场贷一部分款,个人建房。1989年开始,农场不再实行自建公助建房,全部由建房职工自筹资金自建住房。1994年,对原公房转卖、二次房改,由原来转卖时的部分私产经过二次补交差价款后,房屋产权改成全部私有。
公房转卖后,房屋由农场房产科统一登记建立档案,发放房屋产权所有证。房屋买卖时由房产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有房屋按各单位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且办理公产房屋产权所有证。
1993年,农场对场部地区不再新批个人自建房屋的宅基地,只对翻修的房屋进行审核批发,各生产队根据规划进行批建住宅区房。场部地区从1994年开始以集资、引资等开发形式建设住宅楼,农场不再投资,房屋产权归集资建楼户或是购楼住户,完全私有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