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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考核及任用

第三节 干部考核及任用



                第三节 干部考核及任用
  1986年,农场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党委讨论决定任免,技术业务干部由组织部考核后由农场任免。1988年起,党群、公安、政法部门干部由党委下文任免,行政、技术业务干部由农场下文任免。
  考核任用干部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是:副队级(含副队级)以下干部由基层组织推荐。基层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机关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推荐。推荐出来的人选经有关部门、领导讨论确定后,由农场组织人事部门派人进行认真考察。在考察认定的基础上,由考察负责人向农场党委会或常委主要领导汇报,再由党委会或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决定任免事宜。
  从1993年起,对基层单位的副职干部逐步实行了由基层单位聘任聘用,单位填写聘书上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1997年以后,部分基层单位领导试行群众选举产生再由党委考核任免。技术业务干部由基层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聘任聘用干部条件和单位编制数聘用。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存档。
  从2002年 6月起,凡是划归分公司管理的单位,行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聘任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