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管理
第四节 物价管理
第四节 物价管理
1986~1988年,农场工商物价局依据国家对商品的定价和各企业产品售价进行物价的监督管理,衡量企业和个人是否违价并进行检查。
1989年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商品价格放开,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的 “383工程”活动,对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 15大类、383个品种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实行价格放开。对农场个体经营商品价格进行调控管理,稳定物价。
1994年,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全场所有企业和经营户全部办理收费许可证。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对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控或报请上级核定或调整。对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服务收费、学校收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对集市贸易的生活必须品实行国家标准最高限价或指导价格进行监管,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参与市场调解,随行就市。
2000年,围绕实施垦区物价局价格民心工程活动,加强了对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监管力度,对全场25个有价企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取消了自立项目,规范了市场价格行为。对教育收费、托儿费、化肥、水、电、通信等单位设立了分类价格,增加了透明度。
2003年,垦区物价局实施“价格阳光工程”,要求各收费单位、有价单位必须建立“价格明白榜”,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文件公开上墙。新华工商所在新华农场农贸市场设有“阳光工程价格明白榜”,将农场27个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内容全部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提高收费透明度和社会公共监督力度,有效地遏制了乱收费现象,规范了物价监督管理和农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