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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使用监督

第三节 土地使用监督



                 第三节 土地使用监督
  一、实施土地利用规划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 1999年省政府以(黑政函〔1999〕172号)文件批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按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将各项用地指标纳入农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管理责任制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年度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土地。加强规划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划行为,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执法监察
  农场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从1997年开始,积极参加垦区组织的创建“三无场”活动。所谓“三无场”,即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在监督检查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在场部和生产队组建了两级土地监察网络,配备兼职土地监察员达40余人。上下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监察制度。每年进行两次全场规模的土地管理执法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逐年下降。受到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好评。1998~2000年,连续3年被垦区和省政府评为“三无场”光荣称号。
  三、二级土地市场监督
  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前,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计划供应,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任何形式转移、流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后,增加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内容。《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在第二条中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并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市场分 2个等级,政府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一级,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为二级。农场对二级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采用以下几种办法:一是抓好对二级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主要是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依法放开搞活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土地市场,逐步完善配套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场部和生产队土地市场新秩序。1995年 4月,农场以农场名义下发了《新华农场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等,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查和清理整顿,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中止,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和坚持变更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农场要求全场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是买卖房屋、出租场地、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形式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无论是已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都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颁发证书。三是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派驻农场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从根本上切断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主体的来源。四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其他手段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同时收回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纳入了依法运行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