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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纠纷

第五节 土地纠纷



                 第五节 土地纠纷
  1986年,农场土地划界工作结束,完成了与周边十几个乡村及其他单位的协议、盖章、指界和认界等项工作。划界成果由汤原县政府负责上报省政府,一直到1999年 1月,省政府才正式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全场共有13宗地,实际颁发了9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有4宗地坐落在鹤立镇城区规划范围以内,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即鹤立电机厂、食品厂、化建厂、二砖厂。
  农场与周边相邻单位之间,经常发生土地纠纷。纠纷对象多数是农村之间,解决的办法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
  1999年,新华镇永安村在农场十一队坝外河滩地农场地界中,擅自开荒面积达30余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农场发现并及时收回土地。
  2002年,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与农场八队土地使用权属界限产生争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 27日,在省政府土地划界办公室的主持协调下,农场与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土地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以省政府颁发的证书界线为准,发生争议土地13.3公顷在农场土地证书界线内,使用权归农场,经营权归红旗乡,今后发生国家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归红旗乡,土地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归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