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交通、军事、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用地。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如水利工程、田间道路、晒场等称为农业建设用地,其余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农场对用地管理工作采取了经济、法律、行政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制定了各项用地管理的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在用地环节上防止多征、早征。对于节约土地的建设项目进行鼓励并给予优惠。在严格控制占地的同时,充分利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等,从根本上做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农场从1986年起,在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维护了土地管理秩序,有效地保护了农场的耕地。控制滥占乱用土地的另一条有效途径是采取经济手段管理土地,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买卖、出租土地。农场根据国家和垦区的文件规定,从1995年开始,执行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土地使用政策从过去的全部以划拨方式供地,转变为有偿、有限期的可以依法流动的使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