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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展概况

第二节 发展概况



                第二节 发展概况
  农场民政工作在1992年之前比较单一,只负责婚姻管理与部分救济工作。从1992年之后,民政工作逐步走入正轨,工作量也同时加大,担负着婚姻管理、优抚、救济扶贫、社会福利、殡葬管理、残疾人等多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2002年成立的社区建设委员会下设工农社区居委会和新民社区居委会,各居委会各负其责,承担着社区各项事业性工作。由于企业转制,下岗失业人员增多,贫困群体增大,使低保救助工作的任务量不断增加。殡葬服务工作也由原来的不规范管理逐步走向统一规范化管理。农场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机关各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001~2005年度,连续 3年荣获分局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3年,荣获总局先进街道社区党组织称号;2003年,获宝泉岭社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获宝泉岭分局民政系统综合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节 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巩固国防、安定民生的大事,农场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对复转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优先给予享受低保金,使他们感受到党和农场的温暖。
  1993年农场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工作从武装部移交给民政局,当时按国家标准是每月43元,1994年提高到每月100元。1995年农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优待金由1994年每月100元提高到每月300元,并以场〔1995〕43号文件,统一收缴优待金。文件中规定优待金收缴标准是:在岗干部每人每年50元,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元,外引种植户(含养殖户)每户每年4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40元。此标准一直沿用。
  2001~2005年农场共发放优待金297 600元,优待义务兵 44人。发放标准为:2001~2002年,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2001年为9名义务兵发放64 800元优抚金;2002年为 9名义务兵发放64 800元优抚金;2003年根据《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关于印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要求,农场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每月 200元,并根据立功等级不同,所获荣誉名称不同,按优抚金总额计算给予按比例奖励,2003年为 10名义务兵发放优抚金 72 000元;2004年为8名义务兵发放优抚金57 600元;2005年为8名义务兵发放38 400元。由于优待金收缴的较好,优待金发放也比较及时,适龄青年参军意识一直比较高涨。为了使义务兵能安心服役,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工作,农场在每年的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对现役军属、烈属、荣誉军人、残疾军人进行走访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