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税所 第三节 财税所
一、机构沿革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税收工作由过去的“集体征收、农场代扣”的收缴办法变为“征收到家庭农场、核算到户”,农业税收工作任务逐年加大,国营农场代征机构相继产生。1985年 8月,农场设专人负责农业税收工作,当时只有于洪滨一人,办公地点设在计划财务科,同计划财务科合署办公,人事任免权归属农场,人员工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1986年初,王伟调入财税所任专管员,同年 3月,在黑龙江省农业税干部招聘考试中,财税所两人均被应聘录用。1986年底,财税所正式成立,隶属鹤岗市财政局派驻机构,单位全称鹤岗市财政局驻新华农场财税所,于洪滨任所长,王伟任征解会计。1988年,经全省转干统一考试合格后,财税所人员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但组织生活和工会生活仍在农场。 1999年6月,唐晓丹调入财税所,任专管员兼微机员。
二、发展概况
农场财税所组建初期,仅以征收农业税为主(1985~1988年)。当时,财税所只有两辆“飞鸽牌”28型自行车,由于人员少、道路远、交通工具不便和需要理顺各方面关系等多种原因,农林特产税(后改为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经请示上级同意暂缓征收。这期间,财税所一直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一度与计划财务科、体改办、保险公司合署办公。
1989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当时,主要对西瓜、香瓜和淡水养鱼征了特产税。
1990年,财税所更换了交通工具,配备了长江 750型三轮摩托车一台。同年,农垦总局与省财政厅商定,耕地占用税由垦区各农场负责代征,耕地占用税从地方财政划归农场,由计划财务科会计张希武负责代征,税款上交农垦总局后缴入省财政厅。
1992年,财税所发放了全国税务统一制服,工作步入正轨。
1993年 4月,财税所结合全省“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全场范围内利用广播、电视、传单、标语和宣传车等工具,首次在全场大张旗鼓宣传、讲解了农业税政策法规,财税所被鹤岗市评为税法宣传先进单位。
1994年,财税所购进 2020S北京越野吉普车一台,使工作条件得到了更好的改善,契税工作也步入了全面征收时期。
农业税工作从1989年至2000年连续12年没有出现尾欠,1985年至2000年农业税年平均减免幅度为33.40%,是鹤岗市农业税年平均减免幅度最高的单位。财税所于1993年、1995年、1997年三次在全市率先足额完成全年任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在管理上,财税所受地方财政和农场党委双层领导。
三、农业税
新华农场农业税在1985年以前,由场计财科直接扣缴后,年底一次性上缴国库,属农场集体代征。1985年以后,农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税征收减免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征收必须“核算到户”。财税所对家庭农场主要以征收实物为主,计算减免核算到户,即家庭农场以粮代税。农场在收到家庭农场上交粮后,交入国家粮库,结算粮款时,上缴农业税。当时,全场共有45个纳税农牧生产队,家庭农场 2 590个,税收范围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此财税所在执行政策上,先后对开荒地、自留地、苗圃、轮歇地、坝外地、跑风地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免税。并对承包土地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军烈属、五保户和受意外灾害的实行社会减免。同时,对全场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虫、病和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上报,年底依据欠收程度给予灾欠减免。并按国家规定,将当年税款正税的10%(1985年至2000年共计231万元)返还农场,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从1985年到2000年,农业税税率始终为13%,但水田和旱田的亩税额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化有升有降。
四、农林特产税
1983年,国务院下发了 179号文件,对农林特产品征收特产税,为了平衡农场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对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农场一直暂缓征收,到1989年,才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当时主要对经济作物和水产品收入计征特产税,其计征标准为:瓜类每公顷计征495元,水库养鱼、鱼池每公顷计征247.5元,木耳每段0.11元。当时,财税所为积极培植税源,还对零星分散和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在征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使全场农林特产品很快地发展起来。1992年以后,对园艺收入和林木收入开始征收特产税,即大棚、原木、小径木、杂木杆等。1993年,国务院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的税率进行了调整,淡水养殖为8%,水果为10%,果用瓜为8%,原木为7%,杂木为 5%。1994年,农场农林特产税计征标准按国家规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即水库养鱼、鱼池每公顷由1993年的396上调到840元,瓜类每公顷计征为900元,果树每公顷计征2 250元,大棚每平方米计征0.33元。这期间,财税所对农户利用宅旁隙地,自食自用没有出售的农林特产品,实行免税政策。1998年,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五、契 税
契税,从1990年由地方税务局重新划归财政征收以后,依然实行比例税率,即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新华农场契税征收是从1994年开始,由财税所组织征收。1997年,经与农场协商,由城建局和财税所一起征收。1999年,由房产科和财税所联合组织征收,工作基本步入正轨。这期间,由于换发的防伪房照迟迟不到和微机软件等问题,使征收工作停止一年之多。2000年底,经征收双方共同协商,采取了“先税后照”的原则,即先纳税后发房照 (就是纳税人先到财税所纳税后,凭纳税收据,房产科再给予办理房照)。同年,国家对买契税的征收税率做了下调,由原来的按买价征收 6%下调到3%。此后,农场买契税均按3%计征。
六、队伍及人员培训
财税所成立初期,农业税专管员的培训,主要采取外送代培的办法。1987年和1988年,于洪滨和王伟先后两次在鹤岗市参加全省农业税干部业务培训班,并考取了“农业税征收检查证”。1997年,考取了全省行政执法检查证。1993年,王伟参加鹤岗市农税政策法规比赛,获个人第3名。同年,财税所人员参加了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班。1999年3月,于洪滨被抽调到省财政厅第五检查组,去牡丹江市、鸡西市检查、考察、学习农税工作。同年 8月,参加了财政部昆明“费改税”培训班。2000年,微机员唐晓丹参加佳木斯微机培训班。
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6—3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