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文献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关于下发《1995年农业改革意见》和《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关于下发《1995年农业改革意见》和
《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全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农场四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通过了《1995年农业改革意见》和《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意见》,根据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农场有关部门又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1995年农业改革意见
农业方面的改革要继续坚持稳定、完善、提高的方针,深化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承包形式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大配套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三个效益”,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
一、完善经营形式
(一)农牧生产队仍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继续稳定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承包形式,在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各生产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承包形式。允许多种承包形式并存,可以探索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等新的经营形式。经营形式有较大变动的,要报农场备案。
(三)无论实行何种承包经营形式,都必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分配办法。
二、加强土地管理
(一)今年要改变以往的土地承包办法,对农业职工承包的旱田实行“两田制”,即承包土地分为基本田和经营田。基本田按职工平均分配,一般每个承包职工不超过 2公顷。基本田以外的土地一律作为经营田,实行竞争、竞价承包,水田仍按原办法承包。
(二)基本田一定要严格控制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基本田原则上由生产队固定地块,具体承包人可以一定几年,也可以一年一定。根据自愿原则,基本田职工可以不承包,也可以转包,转包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三)经营田既不按人承包,也不按车分配,而是实行公开竞争竞价承包,经营田的承包费每公顷最少要高于基本田200元(高于200元部分的 50%留给生产队掌握使用),在此基础上由竞争者自由报价,最后由给价高者获得承包权。经营田的承包应优先满足本队职工,本队职工承包不了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的顺序要先队内后队外、先场内后场外。外来人员承包的一定要年初一次交齐承包费。
承包经营田,要在竞争现场签订好经营合同,并交纳抵押金每公顷100~200元,抵押金年底可抵交承包费,如承包者违约,则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经营田的承包年限可一定3至5年。
经营田也要按标准上交合同定购粮。承包费超过本队基本田标准的 50%并年初一次交清的,粮豆合同定购量可以减半。
(四)无机户家庭农场应提高科学种田水平,积极调整种植结构,尽量多种产量高、效益好的水稻、玉米和经济作物,同时要加强“三移”等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单位面积效益。
(五)生产队可对土地实行租赁经营,租赁经营可参照承包经营田的有关条款执行,但第一年的租金必须年初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以后年度的租金以定购粮抵交,不足时再以粮食或现金补交。租赁经营要坚持职工自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租赁双方一定要签订严格的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条款中要规定承租方上交定购粮数量。租赁期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六)生产队长要积极想办法把所有的土地都承包或租赁下去,绝不允许弃耕。生产队管理人员不许种地,生产队也不许种地。
(七)为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土地增加投入,在不影响大机械作业、不影响轮作、不影响新技术应用的前提下,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要尽量固定。
(八)经营田的承包要根据承包者的能力、信誉,没有能力和不守信誉的不能承包,经营田不准转包。
三、固定费收缴
根据目前的各项支出情况,去年我场的固定费指标应进行大幅度调整,但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去年未做大的调整,现有固定费水平与其他农场相比已明显偏低。为保证农场的经济建设和管局下达的经济指标的完成,农场将对固定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固定费仍按去年办法收缴,即根据各队类别按面积收缴。农场考虑各种因素核定费税总额后承包到生产队,生产队依据土地的不同状况和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后向家庭农场或其他承包组织发包。
基本田固定费标准(参考):
旱 田:一类单位每公顷840元;
二类单位每公顷790元;
三类单位每公顷740;
水 田:第一年每公顷840元;
第二年每公顷1 040元;
第三年每公顷1 240元;
水田第一年属于开垦撂荒地种植的可减收200元,标准为每公顷640元。
鱼 池:每公顷水面500元(不包括水资源费)。
以上标准内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基础建设基金、种子基金、畜牧发展基金、营林基金、农机更新基金6项专用基金和堤防、涝区工程管理费,未包括供水水费。
固定费中含养老金企业负担部分。
不承包耕地的职工(含各业专业户,不含后勤人员),每人缴350元养老基金和福利费(其中包括个人上缴的2%和企业上缴的15%的养老金)。
种植经济作物的(不包括甜菜),要按规定标准每公顷增收 200元粮食价差,并年初一次交齐承包费。种植小麦的,在国家现行小麦价格不增长的情况下,农场每公顷给予补贴 200元;如果今年国家小麦价格上调,上调幅度每公顷不足 200元时,农场仍给予补贴,但按比例减少补贴额;上调幅度超过200元时农场不再予以补贴。
各生产队都要在年初收取一部分承包费,具体标准为费税总额的20%~30%,条件好的单位还可以多收一些,具体收取办法由生产队自定。这部分费用要在3月末前交场财务科。
(二)生产队管理费及用于生产队发展的费用仍实行队收队支办法,鉴于各项费用都增加的实际情况,队收部分提取的标准也将上调。今年的要求是:尽量压缩管理费,努力减轻职工负担,在职工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队实际需要在每公顷150元至225元范围内由生产队确定具体提取标准。个别土地面积小的生产队可控制在不超过每公顷 300元。队管费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今年仍采取以粮顶钱办法,即农场应收取的固定费、农业税、资金占用费和队收款及其他应收款项都由上交粮豆中扣收。继续实行粮豆产品上交双轨制,采取合同定购办法,原则交够、留足、放开。在农场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定购指标,合同定购指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上交国家指标,一部分为上交农场指标,该指标为指令性指标。上交固定粮豆执行国家价格;上交农场粮豆由农场合理定价,开始交粮时一次定死,整个交粮期都执行同一价格;合同外粮豆执行市场价格。没有挂账的承包组织有合同外粮豆可以由生产队统一销售,也可以自行销售;有挂账的承包组织的合同外粮豆未还完陈欠时不允许自由销售。未完成合同定购指标时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粮豆产品。国家上交粮标准调整时农场将相应按比例调整上交国家指标。
粮豆产品合同定购标准表
(1995年)
表附—1
(四)粮豆产品合同定购标准是农场计算生产队合同定购指标的依据,生产队在向家庭农场和其他承包组织发包时,应考虑偿还陈欠、生产储备金和以丰补歉基金等因素。生产队在与家庭农场等承包组织签订合同时可以增加合同定购量,增加部分由生产队统一组织销售。
(五)无论实行何种经营形式,无论是对内或是对外承包,都要按规定标准上交粮豆产品。
(六)合同定购产品统一由农场粮贸公司收购、上交、销售、结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经营。
(七)已在农场落户定居的非职工户,未承包耕地和未饲养奶牛的,每户收取 250元综合管理费,这项费用由各单位收缴,其中 200元交农场,50元留归管理单位掌握使用。没落户定居的外来人员在我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四、加大“两费”自理力度
(一)继续贯彻总局、管局“两借”变“两自”方针。今年,无论何种形式都要实行两费自理,农场和生产队不再给予垫支(水田开发按有关文件执行)。对于确因上年遭灾减产、今年生产困难且有信誉的家庭农场,生产队应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扶持。
(二)完善生产队储备金制度,提取数额要逐年加大,具体数额在家庭农场留足生活费的前提下由生产队自行掌握,以保证第二年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以丰补歉基金,避免“大红大白”现象,以保证农场和家庭农场的经济稳定发展。以丰补歉基金可根据年景按承包面积总成本的10%左右由生产队掌握提取,提取总额(包括超分配)达到承包面积总成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农作物受灾减产时,经农场批准可用以丰补歉基金抵交固定费税。
五、继续整顿亏损大户
(一)对确实不具备经营能力的亏损大户要继续进行清理;对有能力的挂账大户要制定扶持措施,促使其早日还清挂账。 有关整顿亏损大户的具体政策仍按新农场发〔1994〕1号文件执行。
(二)对现有挂账要进行清理,对共同经营时的挂账,分家的要进行分解。今年,夫妻离婚、子女分户、兄弟分家时,有挂账的都要分解落实,不允许由一人承担。
(三)要建立严格的队管人员包亏损大户责任制度,结果与报酬挂钩。生产队主要领导必须一人包一个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制定有力措施,保证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全额兑现应得报酬,否则按比例扣减应得报酬。具体标准为:挂账1万元至3万元的要还款50%至100%,最低还款1万元;挂账3万元至5万元的要还款40%至50%,最低还款1.5万元;挂账5万元以上的要还款 20%至40%,最低还款2万元。
(四)加大回收陈欠的力度要从年初着手,各单位必须在春播前根据农场下达的清欠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场清欠办备案。生产队主要领导的包户措施于春播前报政研室备案。
(五)除非遭受特大的自然灾害,绝不允许再新增挂账。
六、进一步加强生产队建设
(一)生产队仍然是农场的一级生产经营与核算单位,它代表农场对家庭农场等承包组织实施领导和管理。生产队要逐渐转变职能,由生产指挥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
(二)要加强生产队的管理和领导力度,正确处理统分关系,强化统的功能,不能包而不管和以包代管。要坚持统一轮作、统一供种、统一调度机车、统一航化作业、统一兴修水利、统一抗灾。
(三)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要尽量压缩队管人员职数,努力减轻职工负担。队管人员职数700公顷耕地以上的单位在8人以下,700公顷耕地以下的单位在6人以下。队管人员含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会计、统计、出纳,可一人一职,也可一人数职,具体人员及兼职由生产队自定。保管员、经销员、晒场主任或保化员、电工、林业员不属队管人员,他们的报酬由经销费、共同生产费分摊、创收和部分补贴解决。
(四)生产队主要领导(队长、书记)由农场按经营合同进行考核,报酬由农场根据考核情况统一发放,平时生产队按每人每月 250元预借;其他队管人员由生产队考核,报酬控制在不超过主要领导的 80%范围内。生产队要由队收费中按每公顷耕地30元上交农场,用于生产队主要领导报酬的发放。
七、加强农机管理
要继续抓好农机管理工作,在农机更新、维修、停放、使用等方面仍按农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农机作业达不到标准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作业费。要明确职工是更新农机的投资主体,鼓励职工按农业生产发展要求购置和更新农机具。破产还债的破旧、淘汰型机械生产队不能收归公有,要直接进行转卖。
八、发展“两高一优”农业
(一)继续调整和优化种植业结构,扩大适销对路、效益高的作物面积。今年的调整原则是:扩大水稻、玉米以及经济作物面积,稳定小麦面积,压缩大豆面积。以队为单位,对种植大豆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40%的,其超出部分每公顷征收75元资源调节费。
(二)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发展牛、猪、鸡。为推行规模经营,农场将重点培育养畜禽大户及家庭牧场。畜牧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队要配备畜牧技术员。畜牧技术员业务上由畜牧公司管理,行政上由生产队管理,报酬实行有偿服务和适当补贴相结合。对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家庭农场,种植玉米的可减收合同定购量,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收数量由生产队报畜牧公司和政研室批准。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农场将另行发文。
(三)继续实施“3128”工程,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服务,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庭院经济,特别是无机户家庭农场,都要实行兼业经营,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时间,提高效益、增加收入。要鼓励职工逐渐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养殖业和第三产业,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总体效益。
(四)开发利用闲散资源,鼓励职工积极开发“四荒”。对自费开发水面发展养鱼业等养殖业的,农场对水面收费可实行第一年免费、第二年收半费、第三年收全费的办法。对自费开发荒地、荒山兴办家庭农场的,农场第一年免收利费和定购粮,第二年收半费和交一半定购粮,第三年正常收费交粮。
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意见
1995年工商运建服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主要以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场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灵活多样,走出一条适合我场经济发展的路子。
一、企业改革办法
(一)股份制经营。对效益好而且稳定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实行全员认股式。即:将评估后的国有资产现值作为基数,根据职工人数及承受能力,折股到人,由企业职工一次认购,购股股金可分期缴纳。股金缴清后,资产归股东所有。具体细则按《公司法》要求另行拟定。1995年拟定乳品厂搞股份制经营试点。
(二)租赁经营。按照“先评估,后招标,先抵押,后承租”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把企业资产租赁给个人,合伙人或法人经营,实行国有民营或公有私营。1993、1994两年我场已搞了 5个租赁经营企业,摸索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1995年扩大租赁经营面,把亏损、小型微利企业转换为租赁经营企业,也可租一块,卖一块,逐年加大卖的比例,使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承租者在按时上缴租金、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分配可完全放开。不论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实行经营的企业,都要变更营业执照。
(三)对经营项目少,效益不稳定,不适宜搞产权改革的企业,实行利费上缴大包干的经营形式。即:交够农场后,亏损自负,剩余全部留给企业,留给企业部分, 50%作为公积金由企业留存,50%作为资金由企业自行分配。
(四)对占用资金少,职工人数少的小型企业,实行私有私营。农场继续给予私有私营企业优惠政策,除向农场交纳职工应交纳的养老金、福利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对资不抵债或难以开产的企业实行关停整顿。
(六)对能够自行组合若干私营单位的企业,予以解体。农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把设备、资产等租赁给私营单位。即:对购买资产额较大,一次付款有困难,在取得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实行分期逐期加大的付款方式,款额付清后,资产即归租方。
(七)对效益比较稳定或对农场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承包及分配办法仍按新农场发[19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的分配额度在 1994年规模效益工资的基础上,各项指标的分配额度上调 10%。副职以下(不包括副职)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分配由企业自定。但分配方案必须在年初报体改办、劳资科审批后方可实施。对场承包企业的下属单位,凡是能单独经营或独立核算的,能租则租、能包则包,绝不能再吃大锅饭。
二、继续深化以三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在人事制度上,继续推行聘用聘任或职工评选上级认定的形式,取消干部职务上的终身制,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做到能上能下;在劳动用工制度上,继续推行全员合同制,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在工资分配制度上,允许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分配形式。
三、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
农场劳动部门是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和管理机构,要实行个体、私营、集体、全民企业多种就业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剩余劳动力发展第三产业、庭院经济和承包耕地,广开就业门路。做好待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向垦区内外和国内外输送合格劳务人员,逐步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制。
四、加强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增大,农场对企业的宏观管理与监控必须加强,特别是对租赁企业的监控,绝不能以包或以租代管。对原5个租赁企业要加以整顿,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者,解除承租合同,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亏损挂账的承租者,按合同规定执行。1995年每季由主管领导抽调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审计工作。年末由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
五、继续按《条例》的规定实行风险抵押制
具体办法仍按新农场发〔199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固定费收缴办法及标准
1995固定费收缴分为两块,个人上缴一块,企业上缴一块。个人上缴两项,即养老金、福利费;企业上缴三项,即老保工资、政社补贴、场管理费。属个人上缴部分,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按规定缴纳者,享受应该享受的待遇;两年不按规定缴纳者,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农场予以批准。
(一)固定费收缴标准
1.个人上缴标准:经农场批准停产的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编余人员,每人每年上缴 350元。停薪留职由各企业办理,收费标准由各企业掌握。以上费用均包括个人上缴的2%及企业上缴的15%养老金。
2.企业上缴标准:按企业职工总数每人每年上缴1 400元(包括企业上缴个人15%的养老金)
(二)个人上缴部分由各企业负责收缴后,统一上缴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