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 资
第三节 工 资
1970—1978年全场实行月薪和日薪。
1979年农牧生产队职工及干部一律实行月薪日计的工资支付办法。场直地区各单位也按月薪日计执行,教员、医务人员实行月薪。
1980——1981年全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定额管理,定额计分,以分计奖。事业单位仍按月薪执行。
1982年生产单位实行联利计酬,盈亏包干。每天予借一元生活费,基本工资50元以下部分打乱,超过50元部分为保留工资。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月薪,并每月浮动7元4角。
1983年生产单位实行联利计酬,盈亏包干。每天予借1.5元生活费,基本工资45元以下部分打乱,超过45元部分为保留工资。事业单位仍执行月薪,每月浮动7元,经费包干。
1984年农牧生产队实行家庭农场大包干,盈利归自己,亏损挂帐,挂在个人头上。每个职工每天予借一元生活费。工副业生产单位仍执行联利计酬;盈亏包干,每天予借一元生活费,管理人员扣基本工资的 10%。文教卫生部门经费包干,月薪,每月浮动7元。
1985年家庭农场职工每天予借一元生活费。工副业单位实行“定额上缴,超利分成,亏损挂帐”,每天予借一元生活费。文教、卫生单位实行经费包干、月薪,全发不扣,管理人员实行月.薪,扣除基本工资的 10%,年底视盈亏情况,平衡或盈利则返还扣除部分,亏损则扣除部分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