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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奖励和分配

第四节 奖励和分配


1979年开始实行阶段奖和计划奖,办法是农牧单位按本单位定员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5%提取阶段奖,由各单位安排使用,不得突破。计划奖是以场年初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为依据,年终根据完成计划不同情况按下列比例提取完成计划奖,藉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凡完成年度计划主要指标(总产量、上交量、成本、利润、劳动生产率)的单位,提取全年定员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2%。
  2、凡完成部分主要指标(总产量、上交量、利润)的单位,提取全年定员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0%。
  3、凡完成产量、利润一项指标的单位,提取全年定员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8%。
  4、超计划利润部分提奖按“六、一、三”比例提取,即60%交场、 10%作队留用,30%为职工个人奖金。
  5、场部机关工作人员、文教、卫生等单位,根据全场完成生产财务计划情况,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6、场、队、厂由于领导指挥不当,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经济损失,未完成计划的要扣领导干部一定数量的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全年基本工资的5%。工人由于个人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外,也要扣发一定数量的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人全年基本工资的3%。
  1980年及1981年两年全场生产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记分,以分计奖”,农牧单位实行阶段奖:
  1、农牧单位阶段奖,以定员职工为基数,盈利单位每人一年提取 25元。平衡或亏损单位,每人一年提取18元。阶段奖平时从生产队留成或生产资金中扣除(年终无奖金的不予扣回)。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一律不得再从利润中提取奖金。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中,不执行计件工资的其他人员,可以实行从利润中提取奖金。但提奖后单位不得亏损,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直接生产工人平均超定额工资部分的70%。
  3、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按全场计算,不能超过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总额(包括阶段)。
  4、农牧生产队完成计划奖,以场批准的生产财务计划为准,并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5、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对超计划利润部分,分别按下列分等累进比例提取奖金:



  6、工付业的奖励办法,实行计划利润奖和超计划利润奖;提奖比例按下列分等累进比例提取奖金:



            职工人数及工资统计表         单位:人、千元






           历年来总收入及劳动生产率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