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 法一、机构沿革
兵团时期,不设司法机构,改制为农场后,恢复了公、检、法机构。国家陆续颁布各种法律、法令、社会主义法制得到逐步加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和上级指示,1977年1月正式设立人民法庭(汤原农场人民法庭),属汤原县人民法院领导。
场法庭负责审理全场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做好法制宣传,调解民事纠纷。
建庭以来审理案件情况
二、基层调解委员会
场设法庭后,先后成立了各基层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组织。全场共有调解委员会25个。调解委员会对于社会治安、解决群众之间的一般纠纷、加强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1984年,全场25个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种纠纷4l起,其中除2起上交法庭外,其余全部调解处理。法庭处理案件有婚姻案件141起,家庭纠纷21起,邻里纠纷29起,轻微的刑事案件48起。调委会还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每个调委会派3—5名高中毕业的职工参加场举办的法律知识学习班,积极进行普法教育。 1985年共办宣传栏13处,宣传板报27期,法律常识读本达到了全场职工每人一册。
1985年,法庭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地学习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在全场范围内培训了一大批普法宣传骨干,向群众宣讲法律基础知识。法庭还与公安局一起,指导生产队制定队规民约,对安定社会秩序、促进职工群众团结协作、搞好生产、减少诉讼、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