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一、工资调整
1955年部队集体转业时,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军区的领导同志,鉴于当时全国还没有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对二师转业后的工资标准做了“低于国防军,高于地方,不低于 1954 年供给制水平”的指示。在这个基本方针指示下,农建二师后勤处草拟了《工资标准草案》报中共黑龙江省委。1955年4 月,中共农村工作部左叶部长助理来黑龙江解决开荒建场转业一系列问题时,中共黑龙江省委将二师所拟《工资标准方案》提交会议讨论,被原则通过,又经国务院周总理、邓子恢副总理批准在农场职工中试行。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农场执行全国统一制定的行政等级工资制及八级工资制。
1963年在贯彻中央“调整、整顿、巩固、提高”方针的同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场干部职工进行了工资普调。这次工资调整时,对全场的机务工人实行了考工评级,在全场214名机务工人中,有35名工人越级调整了工资。调整后,1955年转业的老职工,大部分工资水平在四级左右,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部分工人,工资定为三级或二级。
1974年在全场贯彻全国1971年低工资调整。低调后,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升调一级至两级。其中: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达到四级至五级;196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三级;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达到二级,由于受当时极“左”
思潮影响,尽管是低工资调整,全场仍有lO%工资偏低的职工没能上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7年在上级文件精神指导下,对全场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这次工资调整的基本精神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不满二级调到二级;1966年参加工作的不满三级调到三级;其余人员(即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以上人员,以及 1971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人员)上调40%。这次调整是干部和工人分别进行的,要求各自不占用名额,对“杠”内(即1966年以前的二级,1971年以前的一级)个别人员,实行一年缓调。还规定调高一级的,级差不足5 元的调到5 元,超过7 元的只调7 元,中等专业毕业生也可增加7 元。
1978年实行奖励工资,即对思想好,贡献大,成绩显著的职工,按全场职工总数2 %的比例奖励一级工资,全场有165 人晋升一级工资。
1979年在合江地委的指示下,对全场以工代干的干部进行了转干工作,其中、对工资低于行政24级的青年干部,进行了转干定级。
1980年,在上级指示下,全场又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这次工资调整的范围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调整40%,197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调整12%。1976年至1978年参加工作的转正定级,由于这时正处在知识青年返城高潮,大批知青长期超假或返城。所占空名额比较大,使全场80%以上的职工调升了一级工资。
1982年根据国发(82)140 号文件规定。对文教、卫生系统进行了调资。调资范围:凡属1981年底在册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其中教令满20年或1966年以前大中专毕业生调升二级。
1983年根据国发65号劳人薪字365 号文件规定,对全场企业职工又进行了浮动升级。这次调资,全场共4,373 人浮动调升一级,月增加工资额为30,753.53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79号文件及农场总局13号文件规定,对全场固定职工进行了工资改革。参加工资改革的人数为6,164 人,计调偏2,411人,套改5,706人,升级5,019 人,转正定级396人,因违反政策不参加工资改革的55人,执行事业单位标准的文教、卫生、公安等共623 人,调整后月增加工资额86,749.59元,人均增加工资14.07 元。文教系统自1985年1 月,其他职工自1985年7 月算起,全部予以补发。
二、工资支付形式
职工工资形式主要是等级制、1955年9 月,根据上级指示,农场对部分单位进行了计件工资试点。通过试点,工人平均达到规定定额的123.6 %,劳动效率比原来提高了52.55 %。1957年5 月,农场决定对建筑工人实行计件定额管理,原则是:“按劳付酬,同工同酬”,同年6月,对机械人力作业实行了计件工资。其办法是核定作业工资,包死,即按定额包工,实行定额记分,年终按分付酬。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过程中,对达不到定额标准的工人,不给基本工资。这样一来充分调动了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劳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生产成本明显下降。
1966年,农场分别在一、二、五队进行了工资改革试点,其基本办法是实行产量工资和作业工资相结合,年盈利额按4 :1 :5 比例分成,50%发给职工作为产量工资,作业工资打乱原职工工资等级,以28元为准,实行工分制,其计分方法有以下四种:
1 、定额记分:制定动劳动定额,根据每个工人完成定额多少,质量好坏,计算应得工分。
2 、按等级记分,采用对劳力分类排队(按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分等),按等定分,死分活评,月终调整。
3 、固定底分:对不便于制定定额无法实行评工记分的,采取常年固定工种的办法(如饲养员、车夫),根据劳动性质、劳动强度、技术状况来确定不同的底分,按月记分,定期评奖。
4 、包工记分:根据作业定额,质量要求来确定用工数和应得工分,由班组定额记分。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批判了以分记酬和奖励制度,实行了月薪日计工资制。1968年在二队的倡议下,经农场革命委员会批准取消月薪日记制,生产工人全部实行月薪。1972年1 月1 日恢复了生产工人的月薪日记制。
1979年恢复了工资奖励制度,农场对部分单位实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
1982年~1984年农牧生产队工资计酬(奖)形式主要是:
1、利润包干,自负盈亏,全奖全赔。
2、浮动工资,亏损包干,减亏有奖,见利分成。
3、浮动工资,见利分成。
4、定工包产,超产归己。
工付业单位普遍试行浮动工资,利润分成,季度奖等。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打乱工资等级制,平时借支生活费每人每月40元,实行放开经营的工付业单位由厂长决定其工资支付形式。
三、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工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病、伤、产假工资及探亲假工资。从1955年至1985年,职工工资总额由80.9万元增加到549.1 万元。详见表47。
二九一农场职工工资总额变化情况表 表47 单位:万元
建场30年来,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变化更为显著:职工收入成倍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7 年(即1972年—1978年)和后7年(1979年—1985年)的变化情况详见表48。
1972年~1985年二九一农场职工工资水平变化情况表 表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