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二
文献二
文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55年6 月4 日写给国务院邓副总理,周总理《关于农业建设师彻底转业与实行工资制问题的报告》。这里重点摘录了农建二师建场场址及转业工资标准问题(原报告中所涉及农建一师,四师的有关问题,未予摘录—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业建设师
彻底转业与实行工资制问题的报告邓副总理并转总理:
自国防军实行三大制度的法令公布以后,在农业建设师中引起了很大的波动,尤以农建二师干部中的波动为最大。我们除派部长助理左叶同志(老红军出身的转业干部)前往黑龙江协助省委开好该师师党委和团、营、连干部会以外,并于四月中召开了农建师会议,到会者有三个师的师、团、连三级干部,共二十余人,专门讨论了农建师的彻底转业和实行工资制的问题。并与当时在京开会的甘肃、黑龙江和江苏三省农村工作部和省委负责同志共同商讨拟定了解决方案。至于新疆的军垦部队因军委另有规定,不作一般转业部队处理,故未到会,也未讨论他们的问题。将会议的结果报请批示:
第一、(略)
第二、农建二师现有干部、战士共八千三百余人,去冬由山东搬到东北,尚未进行开荒工作。由于该师原计划开垦的密山地区,须修建巨大的排水工程才能种植,工程时间估计要三年以上,故经会议讨论,由黑龙江省委提出在宝清以东的索伦岗,以北的张家炉,集贤的和尚屯和富锦的七星岗,建立三个或四个谷物农场,基本以团为单位建场,该师师部和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局合并,多余的部分干部送学校或训练班学习。
二师改农场经营后,也实行工资制。因当地的工资分的分值较低。完全按地方标准,则不如五四年的供给水平,并与国防军的工薪标准相差太远,故根据“低于国防军,稍高于地方,不低于一九五四年的供给部分”的原则,经会议反复讨论,及会后与财政部商量的结果,基本同意农建二师在黑龙江省委开会后所报的工资标准方案。战士工资由原方案三十九元提至四十一元,副班级由四十一元提至四十二元,正班级仍为四十三元,此方案干部工资高于地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黑龙江省委所提方案附后)
第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六月四日
农业建设第二师翻印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