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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四到户 两自理”

第二节 “四到户 两自理”



                 第二节 “四到户 两自理”
  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农场始终把“四到户、两自理”作为改革的重点。“四到户、两自理”即土地、农机、核算、盈亏到户,生产、生活费自理。
  一、农机转让到户
  1995年前采取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机经营形式。(一)国产的农机具,于1988年全部转让给职工个人经营。全场共转让履带拖拉机199台,康拜因199台,轮式拖拉机94台,其他农机具2 029台(件)。共作价497.5万元,比净值增加139万元。到1993年底,转让款已全部收回。(二)四个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点(十三队、三十三队、二十六队、二十七队)生产队的农机具实行产权国有、承包经营、单车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三)1989年以来用生产队积累购买的35台联合收割机采取集体所有、承包经营、单车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形式。(四)积极鼓励、支持家庭农场购买农业机械,自有自营。(五)积极试行股份合作的方式经营农业机械,由生产队和职工个人以资金、实物作为股份,组成独立生产经营的机组,扣除车组人员工资后按照股份分红或负亏。随着农业改革不断深入,土地实行租赁经营。根据1995年12月12日农场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精神,1996年农机具全部转让给职工个人经营。凡是产权属于农场或生产队的拖拉机、康拜因、农具及晒场机械均转让给个人。从1996年以后,全场的农机具全部转让,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属家庭农场。
  二、土地承包到户
  1988年第二轮承包时承包土地的分配数量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庭院经济田:靠近生产队营区,以户为单位(含生产队干部)每户划给 2亩地,包括宅基地,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二是基本田。生产队中的好地,近地划给职工、家属,作为基本田。分配标准是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和待业青年,每人3~4公顷,有劳动能力的家属每人2~3公顷,基本田不分有机户和无机户。三是责任田。生产队的土地扣除上述三项以后,无机户原则上不再分配土地,实行以机带地分给有机户。其标准是链轨拖拉机每台带地50~80公顷,收割机每台带地15~20公顷。小型车每台带地10~15公顷,小四轮拖拉机带地10公顷左右。
  1991年土地第三轮承包时,为了充分发挥劳动、规模、技术三个效益,对土地承包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在土地种植上,为适应统分结合的体制,有利于轮作换茬、机械作业和航化、喷灌等科技农艺措施的落实,各生产队实行“地有数”的方式,每年“数不变、地号串”。种植水稻和果菜园土地固定。二是在土地数量上实行按人带地。一般生产队(不含项目队)无机户与机务车长的人均面积控制在1:1.8~2.5比例,机车其他人员的地控制在车长的0.6~0.8比例之内。适当扩大无机户的大豆种植面积, 缩小小麦种植面积。水稻户的种植面积控制在劳均3公顷以内。三是继续实行基本田和责任田的承包制度。粮豆生产每个劳动力 3公顷以内为基本田,3公顷以上部分为责任田,水稻生产 2公顷以内为基本田,2公顷以上部分为责任田。基本田和责任田利、费、税指标相同,区别在于盈利后基本田利润全部归家庭农场,责任田的利润按农场统一规定比例交纳生产队留成,用于生产队积累。
  1996年实行土地租赁经营。各生产队将土地划分为基本生活田和责任田两种。基本生活田的分配标准是:凡是本队职工(不含退休职工)及其户粮关系在本队的供养直系亲属 (不含有劳动能力的待业青年),每人可以分给 2亩基本生活田,利费税粮标准低于责任田的50%,其差额由各生产队自行承担。基本生活田可长期固定自由种植,一律实行“上打租金”,免交定购粮。生产队的其余土地均作为责任田管理。除10%的机动地外,责任田一律出租。
  1999年,农场继续执行职工田政策。即农场对工资关系在生产队的职工,每人固定 2公顷职工田,按优惠价格进行出租。对待业的职工子女成家后,每户也固定 2公顷土地,享受职工田待遇。对职工田,在基础价格上每亩降低 5元,作为农场对职工的优惠,优惠部分农场按职工人数从指标中扣除。除职工田以外耕地一律为市场田,实行公开竞价出租。
  三、经营核算到户 盈亏落实到户
  自1988年兴办家庭农场以来,每个家庭农场都是利益的主体,都是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全部实行联产计酬、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办法。农场财务部门改变了过去的核算制度,把家庭农场核算提到重要位置,实行“账内算往来、账外算成本”的方式。生产队按户设置家庭农场往来账。其中当年往来账用于核算家庭当年的收支和盈亏,历年往来账用于计算家庭农场历年积累盈亏。每年春播、夏管、麦收、秋收等重要生产环节结束后按户公布账目。明确有机户单车核算的作业费收入和支出、无机户的劳务收支等,准确地计算出各户的盈亏,保证盈亏落实到户。
  1996年实行土地租赁制后,家庭农场凭土地租赁合同在生产队开设账户,家庭农场经济往来凭土地租赁合同由生产队统一结算。
  四、逐渐推进“两自”
  兴办家庭农场后,家庭农场已成为经营、利益、风险的主体进而成为投资的主体,家庭农场由生产、经营费“两借”向“两自”转变。
  1、家庭农场自留种子、口粮、 在产品和生产周转金。从1988年开始,为下一年留存种子和秋翻地、秋整地的费用不计算为当年收入,作为生产费自理的一部分,以后逐年延续。建立新的分配格局。家庭农场当年盈利,先按定量标准留足下一年度口粮,剩余部分劳均利润在500元以内的,在下年全额兑现,劳均超过500元以上部分,30%下年与劳均 500元之内的一起分期兑现,其余 70%有挂账的还挂账,没有挂账的作为下一年度的生产周转金记在各户名下。1990年以来,鉴于一部分家庭农场已还清了历史挂账,有的甚至已达到生产费自理的标准,农场从1991年第三轮承包期开始相应地调整了分配标准。家庭农场当年盈利额扣除自留口粮款 700元以内的全额兑现,超 700元以上部分,尚有挂账的家庭农场,30%当年分配,70%还挂账。自有生产周转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家庭农场,50%留作生产发展基金,50%当年分配。
  以生产队为单位,凡是生产发展基金已达标准的,可按70%作为个人当年分配比例,30%作为个人以丰补欠基金。承包期生产发展基金旱田每亩50元,水田每亩60元。
  2、化解历史债务链,解除推进“两自”障碍,增强家庭农场负盈负亏意识。1985年~1987年连续自然灾害,以及改革出现反复,生产生活费垫支收不回来,致使全场家庭农场累计挂账达到了 1 750万元。历史挂账,已成为职工和农场的沉重负担,也是农场推进“两自”的严重障碍。这部分挂账不妥善解决,会严重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场制定了收缴减免的政策措施。减免金额控制在1∶0.25~1的标准之内,即还挂1元可减免0.25~1元。
  为收缴家庭农场挂账,农场党政领导分片包干,总场、分场机关科室干部包队,建立清缴职工挂账责任制,逐户做思想工作,一户户算账,逐户收缴。经过三个月的工作,职工偿还580万元,农场减免580万元,剩余590万元也落实到户,解开了沉重的债务链。
  3、建立完整的“两自”资金管理办法
  (1)1988年再次兴办家庭农场,职工保留档案工资, 预借生活费。从1989年开始,对家庭农场不再预借生活费。 除职工自留口粮保障基本生活外,对上年应兑现的分配款采取备耕(春节前)、春播、夏管、麦收、秋收五大主要生产环节分期兑现的办法。
  (2)对职工留存的种子、在产品和生产周转金采取分类分户记账, 属家庭农场所有,不搞一平二调。各户留存的生产周转金,生产队统一使用时,要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给留存者资金占用费。平时生产周转金只能在生产领域中使用,职工之间不能相互顶账。职工用自有生产周转金购买农业机械、建房、调离农业生产单位或退休,要支取或使用须经农场批准。
  (3)建立“两自”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每年农场组织检查一次各生产队职工分期兑现情况,生产周转金预留、使用、支取情况。对违反农场规定的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罚,保证了分配的兑现和职工自有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稳定增长。
  截止1993年,家庭农场留存生产周转金1 838万元,自留种子、在产品折价为1 025万元,生产队留成1 103万元(货币资金),以上合计3 966万元。减去家庭农场挂账 950万元,实际拥有资金3 016万元,平均每公顷904.8元。全面推行“两自”,打破了“农场出钱,职工种地,负盈不负亏”的旧模式,建立起“谁种地、谁出钱、谁承包、谁受益、谁担风险”的新机制。
  4、实行土地租赁经营后,进一步完善了“两费”自理办法。
  从1996年起,无论种什么作物,不论上打租金还是下打租金,直接生产费用一律自理。除职工开发水稻田家庭困难自有资金不足,农场每亩借给80元外,不再垫支。
  家庭农场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油料、零件、机耕费等,家庭农场在生产队账户上有存款的可由生产队给予转账结算。没有存款的一律用现金结算,实行“一手钱,一手货”。
  家庭农场上交国家和农场定购产品,及其他产品或劳务收入结算回来后,家庭农场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支付劳务支出和支取生活费用。
  从1996年10月起,生产队不再统一为家庭农场自留口粮。家庭农场所需口粮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留加工或直接到市场购买。
  1999年和2000年两费自理又采取了新的措施。
  建立并规范预留生产费制度,完善预留生产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家庭农场的承受能力,逐步扩大预留生产费用的比例。根据上年承租面积,对水稻每亩预留15元,其他作物每亩预留30元种子款,由生产队统一上交农场结算中心专户储存,实行多退少补。对家庭农场的下年度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机械作业和航化费用,由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进行预留(或提前收交)。预留款存入农场结算中心, 由农场结算中心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0%计息。对家庭农场预留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对家庭农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下年度电费、水费等也提前预留出来。
  各生产队会计在办理家庭农场支出业务时,履行家庭农场签字手续。除农场规定的特转业务(如农场土地租金、贷款、挂账和机械作业费的收取等)外,没有家庭农场的签字,生产队会计无权支付家庭农场的账户存款。
  对家庭农场所需的生产费用必须坚持自理,账面有存款的从存款中支付,没有存款的现金支付。对家庭农场生产资金不足确需要贷款的,必须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金或以退休工人工资作担保。抵押的要将银行存款单上交农场财务部门保存。担保要有担保协议书方可贷款。
  家庭农场的两自理在改革中不断推进,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