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
农场经过十几年的农业改革,在坚持生产、生活费职工自理,核算分配到户的前提下,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场作为大农场,代表国家主要进行以土地为主的资源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等,以及对家庭农场进行协调和服务。小农场是最基层的生产、经营和核算组织。兴办家庭农场以后曾一度出现一统就死、一分就乱的问题。如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新的课题。根据农场的情况,认真总结场内外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这一目的出发,更有效地发挥技术、规模效益,农场提出了以生产队为单位,在统分措施上采取了“四统、四分”。一是大中型农业机械统一指挥,小型农业机械自主经营。二是粮豆种植计划统一安排,甜菜和其他经济作物自由种植。三是技术措施统一实施,生产管理活动分散进行。四是粮豆产品统一销售,经济作物及畜产品分散销售。对具体生产活动,根据不同作物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统分办法。一是对小(大)麦实行三统,即统种、统管、统收,家庭农场按承包的小(大)麦面积负盈亏。二是对大豆实行一统二分,即统种、分管、分收,由生产队统一种植,发生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摊。日常管理和收获由家庭农场自行安排,产品收获统一交生产队,分别按国家定购价和市场价,依各家庭农场的产量确定盈亏。三是对玉米、水稻、甜菜等经济作物则实行三分,即分种、分管、分收,完全实行自负盈亏。
1996年土地租赁经营后,农场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八统一”:
统一农作物的种植和轮作方式,统一农艺技术措施的实施和新技术的推广,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供应农作物种子,统一粮食产品的收、交和管理,统一资金结算,统一组织协调机械作业和作业标准,统一机械作业价格。
大农场在实施八统一的同时,也赋予小农场六项权利。
在农场的宏观管理前提下,家庭农场享有经营自主权、自有资金使用权、物资采购权、产品处理权、劳动用工权、依法拒绝摊派权。
生产队作为大农场和小农场的中间层次,为适应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也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其功能。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开始没有把生产队作为一级生产经营单位,而是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代表农场对家庭农场实行管理、服务、协调、监督。生产队代表农场对家庭农场进行发包,代表农场收缴利、税、费,代表农场监督家庭农场履行经济合同。生产队干部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办法,只能负盈负不了亏。经过几年的探索,从1993年起农场全面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坚持生产队内部原来的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种承包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在原有的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生产队一定的自主经营和资产积累的职能。与过去不同的是由原来的家庭农场直接向农场承包,改为生产队向农场承包,家庭农场再向生产队承包。
农场给生产队下放了生产经营决策、队内资源发包、确定承包形式、产品劳务定价、产品销售、自有资金支配、劳动用工、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拒绝摊派、资产处置、投资决策等权力,并明确了自负盈亏的责任。生产队干部一律取消工资制,全部按效益分配。平均收入与全队的劳均收入挂钩。生产队正职为职均收入的1.5~3倍,年终挂账,生产队正职为职均挂账的1.5~2倍。同时实行生产队干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标准为3 000~8 000元,并明确了风险抵押金抵补办法。按照小管理大服务的原则,农场对生产队只管主要领导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经营指标的确定和上交指标的收缴,生产队分配方案的审定等三件事。实行生产队承包后,既有利于农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又使生产队干部的收入与家庭农场的收入紧密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大农场管理,也利于小农场的生产经营。
到1996年实行土地租赁经营后,又再次明确了生产队的职能。生产队是“大农场”的基层管理层次,其基本职能是受农场的委托行使土地、农机、合同、核算、产品和生产的协调与管理,并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承担本队社会管理职能。生产队不作为一级经济实体,逐步实行报账制。
农业分场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代表农场行使部分职权。1995年按照“强化两头,弱化中间”的原则,取消了农业分场部分行政职能, 并且对分场机关进行精简,分场机关干部定编7人。
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实行年薪制,按生产队规模和效益分等定级双向考核。
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改革中建立,在改革中不断完善。